
(惠州行政监管案例)
案件名称:没**资(惠仲社管监罚决字〔2024〕第C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惠**
法定代表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仲社管监罚决字〔2024〕第C8号
违法依据: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规定。
处罚事实:该公司存在对*名劳动者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处罚类型: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38.6 (万元)
处罚依据: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38.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2
处罚机关: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相关法规: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整理: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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