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中世纪大学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体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巨大贡献。
牛津大学创建后,曾公开宣称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训优秀的教会工作者。
牛津大学教会法的课程设置主要借鉴了巴黎大学的模式,而剑桥大学则与牛津大学多有相似。
但是,在英国大学的教会法教育中,罗马法的内容一直在不断地往里渗透。
首先,教会法专业的学生需要学习一定的民法课程。
虽然民法与教会法分属不同的专业,但两者共用同一授课场所,教会法专业学生还往往需要具有一定的民法学习基础。
在14世纪早期,牛津大学要求申请教会法学士学位 (B.Cn.L) 需要进行三年以上民法的学习。
已获得民法博士学位的学生虽然符合该项条件,但还需进行一年的格拉蒂安 (Flavius Gratianus,359—383) 的《教会法汇要》 (Decretum) 的学习。
申请教会法博士学位 (D.Cn.L) 的人需要学习一年以上的民法课程。
剑桥大学的教会法学士学位申请者同样需要听过三年民法讲义,硕士学位获得者需要学习五年的民法课程,博士学位获得者则需要进一步学习四年的民法课程。
其次,即使在教会法的授课内容中,也同样存在着大量罗马法的因素。
一方面,在教会法的成长过程中,已经融入了大量罗马法的概念、制度、原则和理念;另一方面,剑桥大学教会法的主要教材是上述格拉蒂安的《教会法汇要》。
而格拉蒂安是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法学教育的推动和影响之下,借用罗马法的概念和体系,对历代分散的、碎片化的教会法渊源进行汇编、梳理,消除其存在的各种矛盾之后编撰的《教会法汇要》,故而《教会法汇要》又称《消除矛盾之教会教令集》 (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 。
因此,虽然不能说格拉蒂安就是一位罗马法学家,但他的教会法教材吸收借鉴了罗马法的成果,是当时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产物。
此外,教会法学家在其教学和科研中,还常常援引罗马法的资料,例如,在13世纪牛津大学教授德罗赫达的威廉 (William of Drogheda,?—1245) 所著的《黄金教程》 (Golden Text-Book) 中,就包含许多罗马法的内容。
一方面,英国律师会馆的产生,本身就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关联。
原因在于亨利二世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创建了巡回审判制度,既是试图巩固中央集权的政治举措,也是为了抵制罗马法复兴运动 (包括欧洲大陆其他制度性因素) 的影响。
而巡回审判,既发展起了普通法,同时也形成了律师会馆。
因此,英国的律师会馆以及普通法,是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冲击下出现的。
另一方面,律师会馆虽然适用普通法的教材,但它也借鉴了罗马法的传统以及大学发展出来的民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
实际上,普通法学教师在令状等概念基础上进行授课,只是更改了罗马法的相关概念而已。这从中世纪英国法官的著作中即可看出。
如在律师会馆带学徒的法官格兰威尔 (Ranulf de Glanvill,?—1190) 于1187年编著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 (Treatise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the Kingdom of England) ,大量运用了罗马法的原则及概念论述相关法律问题。
该书共14卷,作为普通法的开山之作,序言即模仿了《查士丁尼法典》的序言部分。
另一位法官布拉克顿 (H·D·Bractom,1216—1268) 受罗马法的影响更深,其著作《关于英国的法和习惯》 (Treatise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 借用了大量罗马法的概念、原则、术语及分类等,对普通法作出了系统性说明。
由于这个原因,该书也曾被后世学者批评为意大利注释法学派代表人物、罗马法学家阿佐 (Azo Portius,1150—1230) 作品的复制品。
进入18世纪以后,在律师会馆中担任教职的法官,不仅关注各个大学法学教育中的罗马法等外国法成果,也开始将自己的普通法知识向大学法科学子进行传播。
此时,随着英国双轨制教育体制问题的暴露、世界范围内法学院发展的影响,英国开始进行法学教育变革,在大学中开始讲授英国本土法律,伦敦大学开英国本土法进入大学之先河,剑桥大学也设立了专门的英国法讲席。
而做得最好的则是曾任律师会馆教师的布莱克斯通 (Sir 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 大法官。
1758年,他在牛津大学开设了英国法讲座,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用英语讲授。
其讲课的讲稿,于1765—1769年间相继出版,这就是四卷本巨作《英国法释义》 (An Analysis of the Laws of England) 。
该教科书对教育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影响之大,可以从其出版发行中窥见一斑。第一版出版后,该书仅在美国就销售了一千多套,超过了在英国本土的销售量。
铸造这一轰动成就的,当然是布莱克斯通本身高超的法律学术素养以及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但也与该教科书是将罗马法知识与英国普通法知识结合,这一法学教学、科研的国际化背景分不开。
从该书的内容来看,罗马法上的自然法思想、所有权观念、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都为其所吸收,并得到进一步的阐发。
罗马法在大学中持续被讲授,以及人们对大学法学教育只使用拉丁语,不开设英国普通法课程等的不满,催生了英国大学法学教育与律师会馆职业教育这两个层面的靠近和结合。
1846年,英国下议院设立的“法律教育特别委员会” (Select Committee on Legal Education) 鼓励学生先进入大学完成法律基础理论教育再接受职业教育,主张四大律师会馆联合做好法律职业教育工作。
1852年,四大律师会馆联合建立了“法律教育理事会” (Council of Legal Education) ,并设置了宪法、普通法、罗马法、法制史、衡平法等讲座。
1864年,法律教育特别委员会建议由大学取代律师会馆提供专门的法学教育,律师协会和律师会馆负责对律师资格的授予及实际技能的培训,该建议被采纳。
随着大学法学教育的推进,律师会馆逐渐演变成单纯的入职前的培训场所。
1872年,律师考试制度引入,在法律教育理事会指导和监督下的林肯律师会馆的考试科目中,罗马法、宪法、法制史、合同法、侵权法、土地法及刑法即为第一部分 (PartⅠ) 的考核内容。
罗马法与英国普通法经过800年的竞合,终于融为一体。16至18世纪,罗马法成为英国大学法学教育的唯一学科。
16世纪30年代,亨利八世 (Henry VIII,1491—1547) 禁止对教会法进行学术研究,转而鼓励罗马法研究,英国出现了罗马法教育一枝独秀的兴盛局面。
16世纪40年代,亨利八世在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设立了民法皇家讲座教授职位 (历届民法皇家讲座教授见表四) 。
虽然15世纪开始的宗教改革运动,对英国的罗马法教育有所冲击,但在国王爱德华六世 (Edward VI,1537—1553) 的支持下,罗马法教育很快就度过了危机。
民法皇家讲座教授列表
1547年,英国政府开始在大学中建立专科学院,开展民法学研究。
牛津大学将之前的神学院改造成为民法学院,剑桥大学则在拆掉两个学院的基础上建起民法学院,两者也成为之后英国民法学研究的中心。
同时,两所大学积极聘请国外的民法学专家前来讲学,派遣学者去其他国家留学,取得外国法博士学位后再回到学校服务。
托马斯·史密斯 (Thomas Smith,1513—1577) 教授即为意大利帕多瓦 (Padua) 大学的法学博士,在被选定为剑桥大学教授时,曾满怀热忱地赴国外追寻罗马法及攻读法学学位。
据说伊丽莎白女王曾邀请霍特曼 (Francois Hotman,1524—1590) 来牛津,他也是最后一个倡导英国继受罗马法的学者。
近代国际法的创始人之一、牛津大学的贞提利斯 (Alberigo Gentili,1552—1608) 教授亦为新教派人士,在批判教会法的同时支持采纳中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成果。
而这方面的集大成者,就是布莱克斯通。
他的《英国法释义》集罗马法与普通法于一身,奠定了英国此后250余年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基础。
而接下来剑桥大学教授梅因 (Mane,1822—1888,长期在印度任职,且和德国历史法学派处同一学术立场) 的“古代法之教学” (比较法教学) ,伦敦大学讲师奥斯汀 (John Austin,1790—1859,曾在欧洲大陆留学进修) 以“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为核心的分析规范主义法理学等的讲授,都是结合了大陆法的知识与英国普通法的传统,都是传承自中世纪以来的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优良传统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