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老人生育2个儿子,老伴儿去世后,老人将房屋以29万的价格出售,并与两个儿
新疆,一老人生育2个儿子,老伴儿去世后,老人将房屋以29万的价格出售,并与两个儿子签订协议,自愿给两个儿子10万元,条件是跟随儿子生活。可协议签订之后,大儿子对老人不管不顾,还把老人赶了出来。老人多次与大儿子沟通未果,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返还10万元赠与,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法院这样判!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的案件,案件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男子苏某有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行动不便是当地的低保户。苏某在老伴去世后不久,将自己的房产以及29万的价格出售。苏某感觉自己年事已高,于是在村委的见证下,与两个儿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约定:第一,苏某自愿给两个儿子10万元,自己仅零9万元自用。第二,苏某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两个儿子需要给苏某提供一处住房,住房要求居住环境适宜。同时,两儿子需要照顾父母的一日三餐。第三,在赡养期间,如果苏某不满意两个儿子的表现,有权收回分给两个儿子的10万元。协议签订之后,大儿子起初还能对苏某尽到赡养义务,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儿子逐渐表现出不耐烦,以至于最后将苏某赶出家门。苏某多次与大儿子进行沟通,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大儿子退还10万元赠予,并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苏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面对苏某的控诉,大儿子提出:第一,苏某卖房的29万元,其中一半是母亲的份额,也就是14万,由苏某、我弟弟、我三人继承。也就是说,苏某赠予的10万元,其中有4万余元是继承母亲的。第二,大儿子肢体上存在残缺,是当地的低保户,每个月低保补助400余元,残疾补贴240元,自己的生活都无法满足。第三,大儿子认可对苏某负有赡养义务,不过对于苏某提出的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自己无力承担。法院怎么判?法院通过双方的质证确认以上事实,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一项传统美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具体到本案当中,苏某主张大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大儿子返还10万元,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医疗费用的50%。《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是在庭审中苏某并未提交,大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以及相关医疗票据的有关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法院通过对村委会调查了解,大儿子在赡养苏某期间,能够保障苏某的基本生活需求,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并不存在打骂虐待等情况。苏某的大儿子身体上存在不便,苏某作为长辈,也应当考虑其实际的生活情况,给予一定的理解和体谅。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苏某的全部诉求。对此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