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一男子回乡创业17年,开了个工厂,但欠银行债务1400万元,然而银行却
四川眉山,一男子回乡创业17年,开了个工厂,但欠银行债务1400万元,然而银行却突然将这笔债务以126万元打包转卖给4个自然债权人手中。谁知这笔债务越滚越大,5年多时间已达到了5125万元。现在这4个债权人将要求将男子的厂房拍卖掉还钱,但男子不同意,甚至质疑债务的虚高,以及债权的真实性,可债权人们却坚称获得债权的程序是合法的。据时代周报9月16日报道,男子白某一开始在浙江温州做生意。后来在2006年,白某受家乡的招商引资政策吸引,携资返乡建了工厂,为当地解决了不少劳动力问题。2008年,白某成立了一个9600多平的工厂,库房有4500平,员工200余人,主要从事金属项目。由于担心污染问题,当地直到2013年,才给白某下发了排污许可证。在2013年,白某开始试投产,但此时白某已经砸进去了7000多万元,一直没有回本,所以资金缺口很大。为了能维持工厂的运转,白某从第一家银行贷款900万元,后又借新还旧,向第二家银行贷了1400万元。期间,白某同时偿还两家银行的本息,其中第二家银行的利息已经支付了319.9万元。时间到了2015年,金属行业一直不景气,导致白某无法还上贷款。后经与第二家银行协商,同意从2018年起,白某每月只需要偿还1万元贷款,而到2019年起,每季度需要偿还5万元贷款。然而白某本以为能松口气了,可没想到第二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飙升至3.93%,为了压低指标,不得不加速处置不良资产。因此,在2019年9月份,第二家银行在未与白某协商的情况下,将白某以及其他30多家企业的债权一并打包,本息共计5.89亿余元,以5325万元卖给了厦门的一家资管公司。其中,白某的贷款转包估值仅126万元。资管公司经过核算,白某公司的贷款为1400万元,目前还有本金1376.5万元未还,利息共计674.79万元。更让白某崩溃的是,这笔债权后来又被资管公司转手给了上海一家合伙企业,之后又被转让给了4名自然人手中。转让的标的本息共计2419.96元,转让价是1300万元。可万万没想到,现在这4名自然人却要求白某偿还本息5125.28万元,还去法院申请了拍卖白某的厂房。白某表示,目前公司已经加大了还款力度,可这4个自然人还是嫌还款太少,所以坚持要求拍卖白某工厂的已经出租的地块。目前,白某和4名自然人仍在僵持着,法院也在进一步调解中。对于白某回乡创业的举动,有网友表示:“回什么家乡创业?有这钱在温州不是更好?穷乡僻壤的发展什么?真的是拎不清。”还有网友表示:“银行宁愿将债权1折卖给其他公司,都不肯为债务公司减免债务,这种银行没有人性。”其实对于债权和债务的转移,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既然文中说道,第二家银行在未通知白某的情况下,就将债权转让给了资管公司,这并不符合规定。也就是说,白某仍可以继续向第二家银行还本付息,而不用向资管公司还债。不过,既然白某已经知晓了债权已经转移,也不必继续纠结这个问题,毕竟债权转移至4名自然人手中时,债务的本金没有改变,仍是1376.5万元,只是利息由674.79万元,变成了1043.35元。即白某的债务本息共计2419.96元。然而自2021年7月8日,债权转让给4名自然人后,这个债务的利息就一直水涨船高,这导致短短4年多时间债务本金加利息达到了5125.28万元。也就是说,光利息就达到了3748.78万元。那这个3748.78万元的债务利息是否合法?在民事案件中,逾期债务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白某之前向第二家银行贷款时的基准利率是6%,上浮35%,借款利率为8.1%。而债权转让后,该利率在没有重新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会延用。至于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一般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比如:10万元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息就是每天17.5元。本案中,如果4名自然人重新制定了利息规则,但没有告知白某的,则不能对白某发生法律效力,白某偿还利息仍应当按照当初和第二家银行约定的履行。不过,目前的法律规定,最高的利息和罚息是不得超过24%的。如果4名自然人仍按照当年银行的约定来收取利息,可能出现利息虚高的情况,所以这利息部分需要重新计算。因此,白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计算债务利息。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