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5日17时许,这名8岁的男孩在句容市某门面房门口的人行道上玩耍,不小心将地面上的易拉罐踢到了非机动车道内。恰巧此时,一名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人张某经过这个地方,不幸被压到并摔倒在地。张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了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
由于张某和男孩的父母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他决定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鉴定,张某的伤势达到了十级伤残。他要求男孩的父母赔偿他总共23万余元的损失。然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时,这个8岁的男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应由他的父母王某和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决定将其调整为18万余元。最终,双方都没有对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