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买方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
1.买方王某意向购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二期工程中的一套房屋,面积约为100平方米的三室两厅一卫的房屋,均价为12000元/平方米;
2.认购定金10万元,签订认购书时支付;
3.王某接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约通知3日内到指定地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房款,签订合同时间最迟不晚于2016年12月30日;
4.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有权解除认购书并将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
5.买卖双方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本认购书为准;
6.签署本认购书后,买方拒绝继续购买该房屋的,开发商有权没收买方已经支付的购房定金;如开发商拒绝出售该房屋给买方的,开发商需返还买方已经交付的购房定金并赔偿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给买方。
签订《认购书》后,买方依约支付购房定金并选定房屋,但直至合同约定的最后签约时间,开发商也没有通知王凑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与开发商多次协商签约事宜,开发商都无故推脱,并想要与王某协商解约,赔偿王某等同于已支付的定金数额。
王某认为,案涉房屋均价已经上涨到20000元/平方米,开发商给出的赔偿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已经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案涉《认购书》,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80万元。
开发商则认为,其与买方王某只是签订了《认购书》,没有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没有建立房屋买卖关系,并且在《认购书》中对各自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王某主张赔偿房屋差价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本案中,开发商拒绝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呢?如果构成违约,王某要求其赔偿房屋差价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首先,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合法有效。按照《合同法》第八条及第六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及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认购书》的约定通知买方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
另外,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但预约合同也是独立的合同,若违反预约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的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王某信赖其与开发商能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并未与其签订,从而丧失了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价格与其他人订立购房合同的机会,所以房屋上涨差价部分是王某的信赖利益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王某的履约情况、开发商的过错情况、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认购书》,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王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50万元。
法律要点
买方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商品房的认购书并交付购房定金后,开发商拒绝出售房屋并拒绝与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房屋上涨的差价属于买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开发商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中国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