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2年3月17日,患者高某某因心脏不适在家人的陪同下到被告某市中医医院就诊治疗,接诊医生王某某对患者进行血项常规、脑CT、心电图、尿常规检查,并采心肌酶,嘱咐患者回家口服步长胶囊。
家属于2022年3月18日上午到被告处取上述血项检查结果,医生看完血项检查结果后让高某某回家静点银杏提取物。患者在家静点两天后,并未见好转,且病情加重。2022年3月19日晚上十点多患者胸闷、胸痛加重,急到被告处就诊,接诊医生为潘某某。
患者家属见患者病情加重向接诊医生提出向上级医院转院治疗的的要求,医生予以拒绝。入院当晚受害人脸色发白、嘴唇发紫、呼吸困难。患者家属找到医生,医生称家属太紧张了。次日患者病情加重,严重头晕,医生给注射眩晕症的药(倍他司汀),并称能缓解症状。
3月21日早8点多在医生的指示下家属陪同患者拍胸部CT和脑核磁,当时脑核磁检查结束后医生口头称没有病变。胸部CT检查无任何消息。患者回到病房等待胸片结果,但迟迟没有等到结果,家属反复找医生,要求医生去看胸片结果,并及时对患者用药。
但医生拒绝,并说胸部有事儿就来电话了,并称如果肺部有炎症或者有肺结核楼下就给她打电话了。随着时间的推移,患者气喘,咳嗽加重,家属再次找到医生,医生称患者这么多,不能为其一人服务,家属从早上拍完片一直没有等到结果,医生也未对其进行任何处置。
直到晚约6点,患者出现休克,意识不清,医生才予以静点升压药,晚上7点30分许,病情进一步加重,在家属强烈要求下医生才对受害人同意予以转院,导致到上级B市某医院入院时间已经是晚上10点30分许。
入住B医院接受治疗后经确诊患者有重症肺炎、胸腔积液、心律失常、呼吸衰竭等,但上述诊断在被告医院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均有提示的情况下,医院并未诊断出相关疾病,终致患者错过治疗时间。高某某出院后,于2022年3月27日在家中因心肌梗塞去世。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疏于重视并未给予相应治疗,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患者就诊的相关费用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患者高某某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8,403.61元、护理费2,350.20元、伙食补助费8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1,553.81元。
三、被告某市中医医院辩称
1.2022年3月19日23时许,患者高某某因病来我院就诊收入院,于2022年3月21日20时许转往上级医院。在不到48小时治疗过程中,我院对其诊断、治疗及预后特别重视,完全符合诊疗护理常规,且向家属详细交代病情,治疗无差错,不存在延误治疗情形。
2.因患者既往存在严重病史,且来院时病情较为严重,在前述诊疗过程中,不存在我院拒绝患者家属转院请求的情形。
3.患者高某某2022年3月21日22时许至2022年3月27日5时许在B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记载诊断疾病出院情况均为好转。
4.B医院出院小结载明了患者病情危重情形,患者家属商议要求出院到当某市中医医院继续治疗。在院方明确交代出院注意事项的情况下,患者出院后没有及时住院继续治疗,终在家中不治身亡。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已将高某某尸体火化。
5.就原告所诉而言,其提出的诉求均在我院为其治疗基础疾病期间,临床上属于治疗原发疾病。如果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事实并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在时间理论上被告只能依责任赔偿损害事实发生后再行治疗的损失。
四、鉴定意见
某市中医医院在被鉴定人高某某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高某某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其医疗过错系次要原因,参与度35%。
五、法院判决
2023年2月24日判决,被告某市中医医院承担35%的责任,赔偿1,005.27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