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具体认定方式如下:
疏忽大意的过失
• 应当预见的判断依据:
• 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以社会上普通正常人在相同或类似情境下,凭借其通常所具有的知识、经验和认知水平,能否预见到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例如,一个成年人在正常驾驶汽车时,应当预见如果超速行驶或闯红灯,有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 行为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行为人具有特定的专业知识、技能或职业经验,预见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比如,医生在对病人进行治疗时,基于其专业医学知识,应当预见到某些错误的治疗方法或用药失误可能会导致病人死亡;电工在进行电气作业时,应预见到违规操作可能引发触电事故致人死亡。
• 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具体条件。在紧急、危险的环境中,预见的要求可能相对较低,但也不能完全免除预见义务;而在相对安全、可预测性较强的环境中,预见的要求则会相对较高。例如,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应当预见如果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不采取防护措施,可能会导致他人误入工地而发生伤亡事故。
• 没有预见的原因:
• 疏忽大意:行为人因注意力不集中、粗心大意、麻痹懈怠等心理状态,而没有对行为可能导致的他人死亡结果进行思考和判断。例如,司机在驾驶过程中玩手机、分心聊天,从而没有注意到前方道路上的行人,导致发生碰撞致人死亡。
• 缺乏必要的谨慎:没有对行为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考虑,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或者没有对潜在的危险保持足够的警觉。比如,在存放易燃物品的场所,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火检查和防范,因疏忽引发火灾导致他人死亡。
过于自信的过失
• 已经预见的判断:
• 主观上认识到可能性:行为人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导致他人死亡的潜在风险或可能性。例如,驾驶员知道自己酒后驾车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伤亡的概率,但仍然选择驾车出行。
• 对危险有一定的认知:了解行为所涉及的危险因素、危险程度以及可能引发的后果,并且这种认知不仅仅是模糊的感觉,而是有一定具体性和明确性的认识。比如,建筑工人在高处作业时,明知没有系好安全带存在坠落风险,可能会导致自己或下方人员死亡。
• 轻信能够避免的判断依据:
• 过高估计自身能力或条件:行为人对自己的技能、经验、体力、反应速度等方面过度自信,认为凭借自己的能力可以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例如,一名游泳教练虽然知道游泳池的水深较深且初学者可能存在溺水危险,但自认为自己的救援能力很强,能够及时救助溺水者,从而在教学过程中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结果导致学员溺水死亡。
• 不合理地依赖外部因素:错误地认为某些外部条件或他人的行为会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放松了自己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例如,司机在夜间行驶时,发现车辆刹车系统有轻微故障,但认为路上车辆稀少且自己驾驶技术好,不会发生事故,结果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工厂负责人在发现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后,寄希望于维修人员会及时修复,而没有采取停产等措施,最终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导致工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