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367年,朱元璋统一江南之战终究落下帷幕,曾经不可一世的张士诚与陈友谅也尽数伏诛,也正是这一年的十月,朱元璋派遣大将徐达与常遇春统兵二十五万北伐大元。
北伐军连战连捷,形势一片大好,天下似乎唾手可得,三个月内北伐军占领山东,随后向西攻打河南,遭遇元军主力。
双方在洛水摆开阵势,一番大战之后元军死伤惨重,主帅阿鲁温被俘,潼关、华州尽皆攻克。
到了此时,天下的有识之士都能够明了未来能够主宰这片土地的,大概就是朱元璋了。
陆贾曾对刘邦劝谏,“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
元朝以强横的武力横扫天下,然而离开了马背的他们只知圈地跑马,放任贵族、官员欺压百姓,导致民不聊生,最终黄河决口,天下皆反。
朱元璋如今也进入了历史的岔路口,他的选择将决定未来华夏大地的走向。
1367年12月,洪武元年律正式颁布,之后,影响了中国600年的《大明律》一步步形成。
《大明律》——苦心孤诣的开创之法打天下靠刀兵,而治理天下依靠一套完善的国家治理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当属法律,所谓“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
在中国整个封建历史之中,若要论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恐怕没有几个帝王能够与朱元璋相比。
早在1356年,朱元璋刚刚当上吴国公时,便设立提刑按察使司,1357年又以赦免的形式将牢狱中的犯人进行赦免。
1358年朱元璋又命提刑按察司佥事分 巡郡县录囚,依据元朝法律将被判处笞刑的犯人统统释放,被判杖刑的犯人刑罚减半,而重刑犯改为杖七十,免去对于赃罪的犯人的追赃。朱元璋的刑法思想在这时初露端倪。
后来朱元璋命令李善长等人编纂洪武元年律时,由于编纂时间只有两个月,因此此次编纂的原则仅仅只是“建立成法”,先有个确定的成文法就行,别再继续使用元朝的法律了。
等到了洪武六年,即公元1373年,朱元璋再度下令编纂法律,此前的洪武元年律在具体的实施中各种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并不适应此时的大明社会,“尚有轻重失,亦有乖中典”。
所谓“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经过了朱元璋数年的精心治理,他认为此时的大明律应当以“中典”为制定方针。
在这位开国皇帝的眼中,法律并非是用来威慑百姓的,设置刑法的目的正是为了不适用刑法。
“威人以法者,不若感人以心”“刑以辅治”,可见在这位封建大家长的眼里,百姓都是自己的儿女,应当教化他们,而不是以残酷的刑罚来威慑他们。
但对于官员,他似乎显得没那么仁慈,洪武七年,这部法典终于制定完成,即洪武七年律,秉持着“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原则,洪武七年律对官吏的处罚极为严重。
官吏十分容易就触犯这部法律,以至于杀不胜杀,一年之内居然有近半官员犯法。
此后的朱元璋依旧勤于政事,时常批阅该律法,仍然认为该法“轻重失宜”,于是命令胡惟庸、汪广洋等人继续拟定大明律,于是洪武九年律诞生。
如今人们难以得知二人对于洪武七年律厘定的部分到底包括了什么,但从史书的字缝之中能够扣出一些线索,“奸党”类的罪名开始大量出现在大明朝堂之上,此后的胡惟庸案正是这些罪名的最好印证。
时间一刻不停歇,在这十年里朱元璋仍然保持着极大的工作热情,处理政务的同时他仍然保持着对大明律的关注。
洪武十八、九年律大体是依照洪武九年律进行修改的,将原先的446条增添至460条。
终于,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再度命令翰林院同刑部一同更定《大明律》,此次修订改变了自唐代以来承袭800多年的法典体制结构,对刑制进行了修改。
在定罪量刑方面保留了许多过于重的条款,沿袭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统治政策。
此后在与皇长孙朱允炆讨论大明律时曾说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当自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此时朱允炆趁机进言,认为应当修改大明律之中的部分条款,用以“明刑弼教”,应当“屈法以伸情”,朱元璋则认为“条例特一时之权宜,定律不可改”,法的一般与特别在此确定,明代“常经”之法与“权宜”之策并行不悖由此开始。
《大明律》从无到有耗时三十年,朱元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在这位封建大家长的眼中,大明律已经是尽善尽美,所有人只需要按照他所安排好的道路走下去就可以人尽其职,社会安定。
《大明律》虽然最终没能像朱元璋所想的那样永久的运行下去,但集众家之所长的《大明律》深刻地影响了之后的中国,最直观的影响,就是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的立法活动发展。
《大清律》:《大明律》的继承与创新钱穆先生对清朝的律法进行过评价:“尤其是清代,可说全没有制度。它所有的制度,都是根据着明代,而在明代的制度里,再加上他们许多的私心”。
钱穆老先生的评价十分锋锐,《大清律》大部分的制度都来源于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
老先生所说的私心便是清廷在治理国家时根据变化的时代所制定的新法规,这正是《大清律》对于《大明律》的创新之处,也有着一定的可取之处。
多尔衮率领清军入关时,天下动荡不安,各种阶级矛盾以及民族矛盾集中爆发,清不同于以往的少数民族政权,一入关就做好了问鼎中原的思想准备,希望能够承接天命,治理天下。
因此清廷也制定了一部分简单的律法,用以安定人心,然而这些律法难以治理复杂的社会矛盾,不能满足统治的需要,开始了一段“准用《大明律》”的时期。
顺治三年五月,《大清律》制定完成,这一部律法是大清入关之后所制定的第一部具有国家大法性质的成文法典,从此大清结束了此前“准用《大明律》”的时期。
然而此时的《大清律》仅仅只是对《大明律》的简单搬运,清世祖顺治亲口所言:“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
清高宗乾隆继位之后,有感于此时的《大清律》还无法完全契合社会现实,乾隆命三泰等人重修《大清律》,对原先已有的律例逐条考证,一一编辑。
此时的《大清律》早已经今非昔比,从刚入关时“准用《大明律》”到“详译《大明律》”再到如今的重修,《大清律》终于走向成熟,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集大成的法典。
所以,说《大明律》说是法制史上的集大成之作毫不夸张,对《大清律》的影响更是长达百年。
凡走过,必留下痕迹《大明律》的制定历经波折,编纂的过程长达三十年,贯穿了朱元璋的统治生涯,是其治理思想的凝结,最难得的是,做到了结合“礼”“法”。
《大明律》的几次修改都是因为朱元璋在治理天下的过程中发现律法仍然“有失轻重”,为了让法律更加贴合社会现实,往往上一部律法才颁布施行几年,又要开启新的厘定工作。
朱元璋在位期间不断整肃吏治,“明主治吏不治民”,在封建时代,官员往往就是那座压在百姓头上的大山,限制官吏的为非作歹,与民修养生息,老百姓就心满意足。
而《大明律》对官员的规定则十分严苛,动辄触犯,曾经所谓的“刑不上大夫”也被废除,可见朱元璋的苦心,甚至也为此还被后人诟病为是残忍好杀,这一点上见仁见智,不作过多讨论。
所以,朱元璋以后《大明律》有关于此的条例反而渐渐被束之高阁,正应了张居正所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
在政治上,朱元璋一向主张重典治国,但在适用刑罚方面,他一向秉持着恤刑、慎刑的主张,重视礼制与教化的作用,“威人以法者,不若感人以心”,这样的思想也使得《大明律》产生了常例与特例并行不悖的局面。
朱元璋出身贫寒,幼时替人放牛,未曾吃得饱饭,年少家乡遭了灾,尝尽人间冷暖。所幸有好心人帮助了朱元璋与他的哥哥,二人才得以安葬父母亲人,谋了份乞活的差事。
或许那时他的内心深处就感受到了道德所蕴含着的力量,也深刻的感受到了秩序的重要性,所以才想要规范法制。
朱元璋相信自己苦心孤诣三十年制定出了完美的法律,他只是知晓,理解以及尊重,只因他曾经也是自己所治理的千万人民的一份子。
一位合格的政治家应当顺应社会具体实际制定治理政策,而见哭兴悲,这难道不是老百姓们常做出的表现吗?
结语大明早已消亡,《大明律》随着封建时代的远去也被扔进故纸堆,只剩下学者们还时不时翻一翻。
完美从不曾存在过,然而追求进步的精神却永恒流传了下来。
那些“轻重相宜”“明刑弼教”的思想永不褪色,即使到了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行的法律中看到它们闪烁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