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时期的上海私立大同大学

阿隆过去 2024-04-28 06:08:06

DOI:10.13471/j.cnki.jsysusse.2018.03.008

大同大学系私立性质。1912年大同学院创办,1923年改大学,1952年被撤并。大同大学的创办者是以原清华学堂中国籍教员结社而成的立达学社,其核心人物是胡敦复,他长期任立达学社的社长,又两任大同大学校长。与南开大学、上海中国公学、抗战时期的复旦、大夏和光华大学不同,大同大学自始至终与政府、政党和政界要人的关系不深,亦无“国立化”转变或努力,长期独立办学。选择此校为讨论对象,或更能体现国家权力与私立大学关系的常态。目前,大同大学校史研究已有一定积累。此外,笔者对该校办学团体与校董会之间的关系进行过剖析。本文试图从大同大学的内部机构、院系课程和经费配置等方面考察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国家权力对私立大学治理的影响。

一、立案与校内组织治理

大同大学(学院)创办于1912年这一年正是民国肇始。1912年3月,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从此开启北京政府时期,直至1928年6月北伐军进占北京。在这一时期,大学(不含“专门学校”,即高等专科学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全国有公立大学34所、经核准立案的私立大学18所(除复旦大学和中国公学外,均是1912年后新设),其中1925至1926年间核准试办的私立大学15所,其余政府未予许可,而或短期办学即撤销,或因设备简陋而被政府取缔的私立大学还有更多,无法统计。虽说北京政府要求私立大学立案,但实际上的政策仍是比较粗放宽松的。大同学院于1914至1916年间才得到教育部的认可,至1922年该校在教育部备案。翌年,该校奉令改名为“大同大学”。

在北京政府时期,大同大学规模较小,教职员人数有限。除教员外,职员亦由立达学社社员兼任。当时职员为院长一人、教务员一人、庶务员一人、庶务赞一人。这是一个简单的机构体系。大同在办学初期,逐年设普通科(程度相当于初中)、大学预科(程度相当于高中)、专修科,1921年又增设大学文科和大学理科。那个时候的大同是中高等教育混合(或一体)教学的私立学校。

大同创办之际,正值民国教育制度探索搭建之时。民国初年,高等教育层级有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尽管大同学院设置具中等教育性质的普通科和大学预科,但北京政府教育部仍将其归入“大学”,到1923年改称“大同大学”后更是如此。据民国元年《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校长一人,各科设学长一人,大学设评议会,各科设教授会。显然,大同的内部机构编制并不循此。立达学社承担校内议事机构的职权。1913年《大学规程》规定各大学内设文、理、法、商、医、农、工等各学科,学科下再设“学门”。例如,文科分哲学、文学、历史学、地理学4门。“学科”相当于学院,“学门”相当于学系。民国初年的大学,尤其是国立大学实行的是“分门修业”,也就是说大学本科生择某一学门(即“专业”),例如国立北京大学,傅斯年毕业于文科国文门,顾颉刚毕业于文科哲学门。大同的情况很特别,该校实行的是“分科修业”,学科下不再细分学门。

民国初年,大同校内的机构与院系编制体现出较强的自主性和个别性。这一方面由于北京政府对私校内部制度的管控、监督比较薄弱;另一方面也与当时大同自身的规模和办学机制,以及很强的个人色彩有关,如办学初期,“校中学科编制,支配课程,聘请教授,由敦复一手经营”。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大同的内部治理开始受到国家越来越强的影响。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其加强了对各级私立学校的规范,后者逐渐被纳入国家教育体制之中。国民政府于1936年颁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47年颁布《中华民国宪法》,二者均有全国公立私立教育机构都要接受国家之监督的相关规定。此外,1927年12月大学院颁布的《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立案条例》明确要求各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须经大学院立案,并细致规定私立大学开办时必须达到的经费、设备和教职员等各方面条件。1928年2月,大学院又公布《私立学校条例》,规定私立学校须接受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各私校须组织校董会以“负经营学校之全责”,而校长须对校董会“完全负责执行校务”。9月20日,国民政府教育部正式批准大同大学立案,它是全国第2所获立案的私立大学。私立大学被立案,意味着国家将私校纳入到整个国家的教育体制中。其中,国家对大学内部组织的规范和整理是重要的一环。1929年7月至8月,国民政府先后颁布《大学组织法》与《大学规程》,条款规定详细,力图对大学内部的机构、院系和课程做出整齐划一的规范,无论国立、省立抑或私立。

据《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应设校务会,由全体教授与副教授所选出的代表若干人以及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组成,校长担任主席。校务会议负责审议学校的预算、院系的设置及废止、课程、学校内部各种规则、学生试验、学生训练以及校长交议的事项。可见,校务会议是大学校务决策与审议的机构。

限于资料,目前尚无法确定大同大学设立校务会机构的确切时间。不过以大同校方档案以及1934年教育部官方《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所示,大同最迟至1931年已设此机构。但从现存1940—1949年零散的大同大学校务会议记录来看,该校务会议的责权仅限于学历(即校历)制定、学费、学分、考试条例和奖学金等问题,更类似于教务会议。大同的校务会议绝非校务审议机关。按国家的规定,私立大学须设校董会,校董会决策的事项本就与校务会议有重叠,而且大同真正的决策机构是立达学社,所以校务会议便无足轻重,更大程度上是为了应付国家的教育法令。其实,当时各校校务委员会的权责,能够和《大学组织法》规定之实相符的并不多。

1937年上海沦陷后,大同大学没有迁往大后方,而是从华界南市的原址迁出,辗转于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直到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孤岛”时期的大同,在政治上秉承重庆国民政府之正统,接受教育部的指导监督和经费补助。1939年3月,国民政府在重庆召集第三届全国教育会议,大同大学校长曹惠群作为代表参加。

1938年陈立夫执掌教育部,他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各级教育的统制力度。在高等教育层面,陈氏力推课程统一和校内组织机构划一。1939年教育部订颁《大专学校行政组织要点》12项,规定各校均应设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在此之前,大同校内的行政组织设置比较随意,亦不稳定。

1939年5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吴俊升致函大同校长曹惠群,将此12条细则告知。不过,大同对此并不热心,致使教育部一再强调此事。大约在1941年9月,大同大学方才设立训导处。1942—1945年沦陷时期大同的组织机构,因缺乏档案,尚待考察。

据1946年大同大学向教育部提供的官方材料显示,该校行政组织“校长下设教务处、训导处、事务处及各种委员会”。注意,“事务处”而非“总务处”。虽然是否更名与该处的实际职责并无影响,但国家对各大学校内机构的设置及其名号却特别在意。1948年8月,教育部责令大同大学,将生活训导组应改称生活管理组,原设卫生、体育两组应合并改称为体育卫生组,事务长应改称“总务长”,主计处及群育管理组应裁撤。1949年1月,正值解放军随时可能过江的严峻局势之际,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在审查大同校方呈交的三十七年度教员名册后,仍不厌其详地指出“生活指导组应改称生活管理组”。

二、院系、课程设置的自主性与国家化

除了行政机构之外,1928年后大同大学的院系、课程编制也有相当大的调整。1929年《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学院,大学至少具备三学院,各学院分若干学系瑏瑢。据此,1929年9月,大同大学各科改称文学院、理学院、商学院。但是,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同未在学院下分学系。1933年教育部派专员视察大同,发现该校编制分文、理、商三学院,但未分系,仅就课程性质分为若干类。例如,文学院的课程,设国学、外国文学、社会科学、哲学和教育学5类。学生入学时,专攻一类课程。这种不分学系的做法,一方面延续该校的课程传统;另一方面也与学校规模小,需节省经费有关,当时大同校长就称“院不分系,完全为经济关系,实行迄今,尚无若何流弊”。

但是,大学不分学系,与法不合,此后几年,教育部就此事对大同一直盯得很紧。1935年5月,教育部派员视察大同大学后,要求学校改进编制,确定学系名称,各院系应分别设置院长、主任。1936年2月,教育部再次下达训令,要求大同将改进情况具报。1936年4月,教育部派员视察大同大学,发现各学系名称已照章确定,但无专人负责,要求分别设置院长、主任。直到1937年上半年教育部派员视察后,方才认定该校设置各院系院长、主任,“有相当进步”。

私立大学不仅要按国家的大学法规,在校内整齐划一地编制院系,而且增设院系亦受监管。例如,1937年大同大学呈请教育部增设工学院,先办电机、土木、化工三学系立案,教育部准其添设工学院,但先成立电机工程及化学工程系,土木工程系至1938年度开始再呈候核办。抗战初期,教育部认为大同大学文学院之政治系和哲学系,因学生太少,均应暂行取消,另增史地系。1947年,教育部认为大同大学文学院内设史地政治系和哲学教育系不符规定,应分别改为“史地系”和“哲学系”。

1916年大同学院设英文专修科和数理专修科。大同的专修科修业期为5年,前2年为初级,后3年为高级,毕业后可转入大学。入英文专修科和数理专修科者,“须有与中学三年相当之程度”。据1929年《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可以分别附设各类专修科,其入学资格须在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专修科修业年限为2年或3年瑏瑡。如此,大同的专修科在入学资格和修业年限等条件上与国家法规不符,当时教育部责令改为补习班,并不准该补习班毕业生转入大学。此后,大同校方向教育部呈送两专修科创办经过,并称已遵令重行规定,恳请备案。教育部认为大同所拟专修科入学资格及修业年限办法,仍与《大学规程》不合。当时国内一部分专科学校的类似呈请也未被批准。部方令大同根据《大学规程》规定,改为招收高中或同等学校毕业生,修业年限2年,至已招收之初中毕业生,准予按照旧制毕业。至文到起,不准再招收初中生。至此,大同的专修科得以保留,而并非既有研究所称大同的两个专修科在教育部屡次“叫停”后依然“坚持办学”。除了院系编制外,课程设置以及课程体系也是大学内部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民国初年是中国高等教育的草创期,而此时期的高校课程体系也处在探索之中。虽然1913年1月北京政府教育部就颁布《大学规程》,详细规定大学学科和科目,但事实上缺乏全国范围内的课程标准或规范,各校课程设置多随意,甚至是杂乱。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家开始逐步统一大学课程标准。

在抗战以前,国民政府统一课程标准的主要工作,是确立共同必修科目、主辅修制及学分制。抗战爆发后,教育部再次组织整理大学课程标准。1938年9月,教育部公布施行大学科目表,并相继公布大学文、理、法、农、工、商各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在创校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同都保持自身注重通识教育的课程特色(这与长期不分“学门”和“学系”亦有关)。在国民政府教育部确立必修科目制度后,大同仍旧保留自身的课程体系传统。1933年教育部视察员视察大同大学后,发现该校各院必修科目甚多,各学院除了有本院必修科目外,还要必修其他学院的规定科目。

上海租界沦陷前,武汉和重庆教育部不时向大同大学下达贯彻统一课程标准和必修科目的指令,并催促签覆(详见大同大学档案Q241—1—114)。现将大同大学1939、1940年度科目表与教育部统一各学院共同必修课表对照,可以发现:教育部规定大学文学院共同必修科目有“三民主义”“国文”“外国文”“中国通史”“西洋通史”“论理学”“哲学概论”(或“科学概论”,二选一)“数学”及“自然科学类”(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生理学、地质学中任意选修一门)“社会科学类”(在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中任意选修两门);而1939年度大同文学院的文学系必修科目包括“国文”“中国通史”“政治学”“经济学”“论理学”“心理学”,并无“外国文”,但有“英文”和“法文”的选修科目,“哲学概论”为选修科目,无“西洋通史”,有“欧洲近世史”“近代欧洲政治文化史”选修科目,其他几门必修科目为“中国文学”和“英文法文类”,无自然科学类科目,无“三民主义”。其他系的情况也相似。这很可能是因为师资和修课学生有限的原因,同一学院不同学系所开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有很大部分是重合的。如同属文学院的文学系和史地系,科目基本相同,只不过文学系必修科目在史地系属选修,有些史地系的选修科目在文学系属必修。1940年,该校的课程变化不大。上海租界沦陷后,大同和重庆方面不再有官方联系,因而至抗战胜利前,大同与重庆教育部的统一课程标准的差异就更大。

在国民政府统一大学课程标准的进程中,除了各学院的必修科目之外,设置“三民主义”(或称“党义”)必修科目更是其中之要着,而三民主义课程又是国民党贯彻“党化教育”的直接手段。1929年《大学规程》规定,党义课程为必修科目,但大同大学直到1934年度才将“党义”列为各学院必修科目。在抗战时期,大同大学亦未设“党义”或“三民主义”科目。 国民政府在各高校设置党义课程,并定为必修科目,既是国家教育行政权力对大学内部课程体系的渗透,又是国民党对大学生的意识形态灌输。然而,这两点在大同大学体现得极其微弱,实际效果有限。

国民政府统一国内大学课程标准的另一项重要手段是施行学分制。大同在创校之初就实行学分制。大同学分制的最大特点就是突破年级之别和修业年限,以所修学分数为毕业的根本标准。据老校友顾宁先回忆,大同实行学分制,修毕规定学分数即可毕业,“你可以三年、三年半、四年都可行,可以今年来读,明年不来读,我有一个同学读了六年,停停读读,但只要修完学分即可毕业,没有限制”。与这种学分制相配合的是“学程制”,即打破年级界限,同科系的学生因自身程度差异而修读不同的学程,如同是大学理科一年级的学生,程度差者只能修读高三的学程,程度佳者则直接修读大学二年级的学程。学分制、学年制和学程制(“三学”制)在大同一直得以实行。

胡敦复之子胡新南在1930年代初就读大同大学,他修业三年即毕业。据当时国民政府教育部的规定,大学教学实行学分制,但学生每年的所修学分有限制,更不许提前毕业。显然,大同的学分制与其相抵触。直到1935年,胡新南的毕业证书才由教育部下发。1935年前,大同的毕业证书由学校颁发,之后由教育部统一颁发。如此一来,大同的学分制便纳入“国家化”的轨道,“自身特色”和“国家规定”之间充满着张力。

三、政府经费补助与国家意志

近代中国各私立大学的经费收入大致有三类来源:一是学生学杂费。二是社会各界的捐助款。近代中国的各私校一般都有社会各界的捐助款支持。据1925年北京政府教育部的调查,开办二十余年以来,南开大学的经费来源大部分“系私人捐赠”。三是政府的补助经费。早在清末时期亦已如此情形,如张謇创办的私立通州师范学校就曾于1908年获两江总督拨助公款5000金,相当于当年该校用度的1/4。当然,不同私校在不同年份的各项经费来源比例不尽相同。

在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大同大学的经费来源除了学生学杂费收入外,不仅没有社会捐款,更没有政府补助,而是来自于立达学社(该社经费全部来自社员个人)。这一方面的收入是学校经费来源之大宗。作为一所私立大学,大同在办学初期的经费收入水平相当低,到1925年时,大同已是负债办学,欠下15万元。此时,大同大学曾有一次受国家补助的机会,但未得实现。1927年北伐军克复上海后,国民政府和上海教育界曾有将上海各公私立大学联合组建“国立中山大学”的计划,大同就在其列,但最后并未实施。其实,当时立达学社曾呈请国民党中央上海政治分会教育委员会向大同大学拨款并接收该校,但官方未予同意。1928年9月大同大学获立案时,教育部认为该校基金太少,责令校方从速筹措经费以巩固学校的经济基础。然而到1933年时大同已负债16万元。大同并非特例。当时,上海的私立大学的经费普遍不足,甚至入不敷出。

大同大学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该校校舍、仪器设备、图书和教职员薪水等各项支出日益增加。前文已述,大同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学杂费与立达学社。然而,立达学社的经费来自社员,不可能无限增加;作为私立大学,大同的学费要高出公立大学很多,但也不能超出他校太多。因此,只有开拓新的经费渠道才能维持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其中最重要者就是政府的补助经费。大同校方求取此项经费之态度也较为主动。1931年,上海已立案的各私立大学呈请教育部拨款补助。呈请书称,私立大学经费不足,与国立大学“竟有天渊之判”,请求教育部明文规定对立案私立大学、学院和专科以上学校中成绩优良者拨款补助,或由教育部转商各庚款教育基金会拨款补助。这一开源的请求果然奏效。当年下半年,大同大学获教育部拨款1万元,指定为图书仪器设备之用;同时收到庚款1万元,也用来购置仪器设备。

1930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已制定有关私立大学、专科学校的奖励办法,规定办学优良的立案私立大学、学院和专科学校可由中央或省市政府酌量拨款补助,但此奖励办法几年内都未能在中央财政中实现制度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南京政府在最初几年未能编制中央财政预算,国家教育经费严重缺乏,直至1933年底中央预算才首次成功编制并施行,从而确保了教育经费在中央财政体系中的地位。从1934(财政)年度起,教育部从国库中每年提取专门经费72万元补助已立案的优良私立专科以上学校,1937年度起增至120万元,该项目列入中央教育文化经费预算,受补助的学校逐年递增。

1934年度,有41所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向教育部呈请补助,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筛选,32所学校获补助,共72万元。该年大同大学获准补助经费3.5万元,实得26250元,总收入157821元,补助占总收入的16.63%。

1935年度,教育部共补助32所私校,共72万元,大同获30402元,加之不足上一年度短发数6791元,总计37193元。这一年,获补助费最多的是厦门大学81398元,最少为东亚体育专科学校5228元。该年,大同的总收入是150110.82元,其中借款9千元,国库补助39151.97元(和教育部预算核定数稍有出入),补助占总收入的26%。

1936年度,教育部补助的私校增至40所,补助总额72万元不变,大同获3.5万元。该年度大同的总收入是292200元,其中借款1.5万元,国库补助3.5万元,补助占总收入的11.98%。 分析以上3个连续年度的数据可以发现,国家(教育部)对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的补助力度前所未有地加强,大同大学受助数额在其每年的总收入中占有一定比重,不过校方对所获补助经费数额并不满意。国民政府在建立1934年度预算前,大同曾向教育部申请16万元,审核结果仅得3.5万元,理想与实际落差确实很大。另外,这笔补助经费对缓解学校经济窘况杯水车薪,学校当年仍有15万元欠款。 教育部也认为大同大学经费不足。1936年4月,教育部派员视察,发现“该校经费,不敷甚钜”。不过,部方认为,大同的设备经费已由教育部补助,不足部分“应自行设法增筹,以期充实”。翌年,教育部派员再次视察大同,发现老问题仍未解决:“该校经费入不敷出,嗣后应由校董会设法增筹,以期提高教员待遇及充实设备。”

按1937年度国民政府的预算,该年度教育部补助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的总额为122万元,但因为适值全面抗战爆发,这笔费用减成发放。大同已在“八一三”时财产损失严重,又面临战时更加艰难的经费收入困境,教育部的补助款对学校仍很重要。1938年12月,大同校方在1939年度补助费案申请计划书上填写如下“理由”:抗战建国过程中,大学之任务当使学者明了世界史地政治经济商业之情势,而尤以培养理工专门人才为最要。本校文商理工四院,拟依此方针分工合作,故本届申请补助,除继续旧案,如设置教席,充实文商科图书,补充理科图书仪器外,特别注重工科各种设备。惟在此国力极度艰难之时,不应过存奢望。兹表所列数字,仅为各部所提理想之设计,照录以备采择。

这一段申请理由,突出大同大学申请补助经费的重点所在,而立足点全在国家。大同所言此番“国家话语”,在申请补助经费时完全契合两大国策:一是以发展教育配合“抗战建国”,二是发展本校的工科以配合国家的“实科”教育政策。此次,大同申请教席、图书和设备费用共138000元,但实际所获数远远少于该数。查上海市档案馆藏大同大学档案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蔵教育部档案,可以发现,在整个“孤岛”时期,大同每一年度都接受重庆教育部补助费。从金额数看,大同在战时所获的补助费与战前相差无几(除1940年度下期获“临时设备费”和“救济费”外),但学校的总收入与总开支较之以往均有大幅度增加,加之战时学校的经济状况更加困顿,所以教育部补助费对学校经费收支所起的作用比战前有所降低,详见表1。相比内迁的各私立大学,除南开因与北大、清华合组西南联大,实质上已成“国立”外,绝大部分私立大学的经费收入都以政府拨款为大宗。如复旦大学,战前的经费“大部取之学费”,内迁重庆北碚后则“仰给于政府按月之补助”。

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上海租界沦陷,重庆国民政府对上海的中国高校的管控逐渐失效。这些学校要继续办学,主动或被动地改隶汪精卫南京国民政府,受日伪的控制。大同亦如此。据解放后人民政府的调查,由于胡敦复“投降日伪”,学校才得以继续开办。不过,在太平洋战争初期,重庆教育部仍然对大同有补助款。1942年6月24日,教育部致函胡敦复:“本年度大同补助费经部核定12万元,此款交王志华先生转汇。”按“本年度”应该指1941财政年度,12万元为该年度教育部补助费的一部分,由一个叫“王志华”的人“转汇”,说明在当时的局势下,渝方汇沪之款须通过秘密渠道。从1942年度起,重庆教育部不再向包括大同大学在内的上海沦陷区高校提供补助。重庆方面的国家权力不再指向大同,同时大同也失去了政府补助。国家权力渗入私立大学与国家经费补助,实则“一体两面”。

抗战胜利后,大同大学重新纳入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行政轨道。不过,政府的补助费并非从1945年度起就拨予大同,而是要到1946年度。1946年度上期,教育部津贴款6720000元,大同总收入1256856800元,补助费仅占总收入的0.53%。1946年度下期,教育部津贴款9600000元,大同总收入2425410773元,补助费仅占总收入的0.40%。1947年度资料阙如。据1948年度的资料显示,该年,大同无教育部补助费,收入部分有中央银行贷款,金圆券18416911800元。

显然,战后政府补助大同大学的经费对学校经济所起的作用要大大小于以往。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内战造成的社会经济崩溃,教育财政在战乱时期支出更窘迫。在1946年度国家总预算中,教育文化部门仅占2.06%;而1947年度编制预算时占4.079%。教育部对私校的补助经费就来自以上这一部分。在国立学校尚无法温饱的情况下,私校开支更支绌。1948年度(1948年底至1949年初)正值国统区财政全面糜烂,国共战局根本性转势,全国各地公私立大学经费都难以为继,南京政府以中央银行金圆券贷款给私立大学成为最后一次“救济”。

国家(教育部)的补助经费是学校经费的重要补充,并体现出国家权力在私立大学中现实存在和象征的双重意义。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政府对私立学校施行经费补助;有些国家的私校经费中,由政府拨付者甚至占2/3以上。

国民政府规定,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必须经教育部审查后立案才能办学,立案后优良者能获国家经费补助,所以立案与补助经费是二而一的关系,均体现国家对私校的掌控。各校所获补助须按教育部规定,将70%的经费用于添置设备和建筑校舍,30%经费用于增聘特种科目的教席或支付原有教授的薪金,总经费的70%以上必须用于理、工、农、医等学科的发展。这颇能体现南京国民政府“重实抑文”的教育政策,也是国家意志对私立大学办学方向的引导。

结语

大同大学是民国时期较典型的一所私立大学,考察该校大学治理的模式及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学术与现实意义。当下学界对于民国时期私立大学与国家的关系大致有一个共识,即彼时私立大学安身之外部环境相对宽松自由,大学有较强的办学自主性。而在当时知识界许多人眼中,刚诞生不久的国立大学尚未成年或已“半僵”,相较之下,私立大学更有活力和弹性。1919年6月,在五四运动如火如荼之际,王征写信给胡适,认为蔡元培应在上海创办一所全新的私立大学,因“私立大学较官立者易于措置,于吾党新学新业定易为力”。但同时,根植于中国本土的私立大学,不仅要步趋“现代化”,而且要拥抱“国家化”。时人常论证私立大学是国家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强调其独特的作用。可见,关于近代中国私立大学的“历史记忆”与历史趋向充满张力。

大同大学校方极力保持本校权力结构、制度和机构的独特性和适用性,但又能符合国家需要。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大学作为知识生产的场所一直都是社会的中心机构,在本质上就是广阔社会的缩影;它既不能简单地看作权力,也不能简单看作文化;它是一个开放的场所,权力、知识和文化在这里发生碰撞。1927年之后国民政府时期的历史情状也揭示,大学永远无法自外于权力网络和政治氛围,私立大学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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