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酒店例行检查,揭露的不是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却把警察队伍中的色魔败类揪了出来!
安徽合肥庐阳分局民警张某根据安排到庐阳某假日酒店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例行检查过程中,张某见一房间内女子李某长相楚楚动人甚是好看,遂色心大发。张某指挥辅警将李某其余朋友带离到其它房间盘问,自己则与李某独处,期间张某以自己警察的身份进行恐吓,致使李某不敢反抗,张某在此情形下竟3次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可恶的是,当李某向其他警察寻求帮助时,张某丝毫不掩盖,欣然承认自己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但张某辩解是李某自愿的,其并未强迫李某。
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证据链印证、事实清楚情况下,色魔败类民警终究被判4年6个月。铁证如山下,张某依旧觉得自己冤枉,厥词司法不公上诉,可二审明察秋毫,最终将张某定性,维持原判,警察队伍终将此败类清除。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学习该案,看法院是如何审判。
案例来源: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皖01刑终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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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出生于安徽合肥的张某,从小深受警察亲戚影响,看亲戚常年将警车开回家,觉得威风凛凛,于是张某便立志成为一名人民警察,让自己也威风凛凛。
二十几年岁月过去,张某将自己的志向变成了现实,大学毕业张某考取了合肥市庐阳公安分局,正式成为一名警察,被分配在双岗派出所工作。
刚进入警察这一队伍,张某像电视里一样,庄严肃穆宣誓,势必要成为人民的卫士,守护一方安宁,但张某也不忘自己的初衷,在后来的工作中,他也确实做到了让自己威风凛凛,甚至忘了警察的神圣使命,成为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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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工作非常简单,因为辅警较多,正式干警大部分时间坐在办公室,他们干同样的工作,如开警车上街维护地方秩序,或者履行部分交警职能,查查醉驾、无证驾驶等,而张某的日常工作就是带队到各类娱乐场所例行检查,每次例行检查,张某都能够带两名辅警,这样的场面,张某觉得自己像极了大哥,各类场所经营的老板见到张某一身警服,都得低头哈腰,张某做到了威风凛凛。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点左右,张某又一次接到通知,要前往庐阳一家假日酒店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原以为这一次只是正常的例行公事,可没想到的是,张某在这一次行动中将自己色魔败类本性曝光无疑,本是核查经营场所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没想到,张某却成了犯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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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张某与另外两名辅警检查到2301酒店时,受害人李某正在房内和她朋友一起吃饭庆祝,隔着门听起来非常喧闹,张某指示该酒店工作人员刷卡进入2301房间对李某和她朋友现场询问。
张某进入房间时,两女一男非常惊讶,第一次在房间吃饭被警察盘问,李某三人显得很不自在,但既然是例行公事检查,李某等人也不好拒绝。
可张某一进入房间,就深深被李某漂亮的脸蛋吸引,一时陷入错觉,仿佛觉得李某就像仙女下凡,待其回过味,张某已经开始在内心盘算如何接近李某,宣泄自己的兽性。
随后,张某灵机一闪,便安排辅警童某、邹某将李某其余俩朋友带至房间外过道进行看管,只留自己在2301房间内对李某进行单独询问。
盘问时间持续到凌晨3点,见李某朋友和辅警在过道,不好进一步行事的张某,便又安排辅警童某、邹某将李某其余俩朋友二人带回双岗派出所,而其本人继续留在2301房间内对李某进行单独询问。
此时的2301房间内外只有张某与李某,说是询问,其实是张某色心大发,询问过程中,张某通过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了3次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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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当日凌晨5点50分左右,完事的张某才将李某被带到双岗派出所,6点55分,李某和她的朋友才得以离开双岗派出所。
离开后,李某第一时间将自己的遭遇强奸的事情告知另外两位朋友,后在朋友的陪同下,早上8点多,李某前往合肥市公安局投诉被双岗派出所民警张某强奸,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报案一小时后立即前往庐阳某假日酒店2301号房间进行了现场勘验。
同一时间,警方对李某和张某龙进行了身体检查,经检查,李某面颊部红肿、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张某龙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
经DNA鉴定比对,送检李某牛仔裤、床单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精斑,且张某基因型相同。
面对被害人李某的指控,张某不仅主动到案,还欣然承认与李某发生性关系,但其声称那不是强奸,而是李某自愿行为来源于网络
2019年10月17日当然9点多,张某听闻李某报案后,就主动从双岗派出所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说明情况:
张某称当晚确有饮酒行为,而且喝了七八两,当晚接到任务,要求前往庐阳某假日酒店查办一起组织卖淫案,于是其就带领辅警前往庐阳某假日酒店检查,后其怀疑2301房间存在违法情况,就指示工作人员打开房间,对房内人员进行盘问。
过程中,因李某其余两朋友干扰现场办案,就让辅警将其带回派出所等候处理。
在辅警和李某的朋友离开后,李某故意对其实施引诱和挑逗,因其酒后一时冲动,遂先后3次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一直到凌晨5点多,李某都没有反抗行为,只是在二人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因为兴奋抓伤了自己。
一审法院则认为张某在行使职权时,有利用身份行为,违背李某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判张某4年6个月,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来源于网络
1、张某的辩护意见与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本案证据及查明事实不符,本案相关证据与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且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张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存在暴力、胁迫情形,违背了被害人李某的意志。
2、李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且其能够将案发经过、细节所作陈述内容明确具体,其陈述的内容与案侦查机关检查笔录及照片所示伤情一致,与就诊医院病历、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吻合。
3、针对张某辩解身上抓痕系被害人李某兴奋所致的问题。被害人李某控诉系在张某对其实施强奸过程中,不堪忍受张某的暴力行径,在反抗过程中形成,结合张某伤情以及综合其他相关证据,显然这辩解不可采信。
4、针对张某辩解,案发期间被害人李某有呼救和逃走机会,但其并未实施,即认为存在李某自愿的问题。案发时,张某例行公务,被害人李某本身曾有过卖淫违法行为,面对单独盘问,到最终被性侵时不敢反抗或反抗程某不够激烈亦属正常。
综上所述,张某存在利用行使公务期间,违背被害人李某意愿,实施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最终,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坚称不存在违背李某意愿,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李某不存在“半推半就”情形,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于网络
张某认为:己方不存在强奸的动机,系李某主动所致,即使自己是警察,即使李某曾有过卖淫违法行为,在当时李某也可以反抗,李某存在故意陷害的行为。
二审法院则认为:
1、经法医依法检查,确认被害人李某身体存有多处红肿、青紫,张某左侧腰背部、右侧背部存有多处伤痕,被害人李某报案后的陈述与法医检查一致,说明案发过程中确有暴力行为。
2、被害人李某就案发经过、强奸细节所作陈述内容明确、具体,且有证人证言、相关视听资料间能印证证实,被害人李某在离开派出所后即告知上述证人被强奸,并当即决定报案,说明被害人对张某的侵害持抗拒态度。
综上,结合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已经形成符合法律逻辑的完整证据锁链,排除被害人在案发存在半推半就情形,足以认定张某实施了强奸。二审维持了原判,张某终获刑4年6个月。
不得不说,张某的初衷已经违背了人民警察的使命,在往后的工作中,他体验到了威风凛凛的感觉后更加肆无忌惮,所以就有了在执行公务期间,利用其身份,色胆包天,违背他人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这样的人,真不配当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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