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规划许可自建的农村房屋谈不拢补偿就按违建拆?这已是一些行政机关的“通病”,但却绝不能惯着,而是得及时依法诊治。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袁海超律师在河南省许昌市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街道办在断气断网后组织人员入户实施强制拆除,甚至对被拆迁人的家人实施人身控制。
那么,街道办依据其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吗?法院又会对该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城市更新竟搞一拆了之?】委托人李先生一家在河南省许昌市xx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181号拥有宅基地和房屋,该处宅基地最初于2009年申请,曾缴纳宅基地款并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李先生在临街房屋内开办烟酒商店,办理有营业执照。
2024年4月,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区域城市更新征收范围内,委托人一家始终未能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
2024年5月,当地街道办事处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祭出“以拆违促拆迁”的套路,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委托人见此情形不敢耽搁,不日即向xx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力图将其依法撤销。
可就在复议审查结果未出之时的2024年11月,街道办先是派人将涉案房屋的天然气管道和光纤网线切断,致使委托人户断气断网,又在几日后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入户强制拆除。
据委托人一家所称,在拆除时李先生的妻子现场质问上门人员有无合法依据,却遭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控制,手机也一度被夺走,从村干部处要回后发现大量资料信息被删除清空。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2024年12月xx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街道办此前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至此,涉案暴力拆除行为的合法依据被完全否定。
面对街道办事处的强势姿态,委托人一家当然不会轻易退缩。2024年12月,他们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向河南省许昌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街道办于2024年11月强制拆除原告181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于2025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其系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涉案房屋予以拆除,其拆除行为有明确的职权依据。
且原告李先生户的房屋严重阻碍当地某重点民生项目中主要道路的贯通,被告街道办始终同意给予原告补偿,系由于原告的补偿利益诉求不合理,又一直不肯接受补偿方案才导致本案的纠纷。总之,被告街道办那意思强制拆除都是原告的错。
眼瞅着被告的答辩了无新意且毫无法律上的说服力,杨念平、袁海超二位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涉案房屋虽系无证房屋但却是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且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复议机关xx区政府已于数月前撤销了被告所作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也从一个侧面证明街道办的“拆违”举动认定事实不清,揭露了其“以拆违促拆迁”行政目的不当的实质。
况且在本案中,被告街道办并未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而是在《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尚在复议/诉讼期限内,且原告已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迳行将其拆除,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仅此一点也足以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2025年3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豫1002行初00120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许昌市xx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李先生户181号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此外,同一城市更新征收项目的另一位当事人孙先生的案件也于同日宣判,法院同样依法判决被告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袁海超二位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类的文书看上去吓人,实则很有可能只是纸老虎。只要是划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就不应通过这一途径去“围魏救赵”或者另辟蹊径,而是要老老实实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进而以补偿安置决定的形式确定哪部分该补偿,哪部分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对这一典型情势的辨识能力,一旦碰上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保驾护航下复议、诉讼,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和行政机关的上门人员“针尖对麦芒”的拼,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