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德华四世和亨利七世在其统治时期十分重视收回边区问题,收回了大部分边区土地。到亨利八世统治时期,英格兰基本控制了边区,将郡制推广到全威尔士,最终在威尔士建立起系统的治理框架。各级实现调整的同时,威尔士各地取得了威斯敏斯特议会的议员席位,威尔士人也能够合法地担任郡和百户区的职位。
爱德华四世至亨利七世统治时期,英格兰断断续续地处于战争状态,英王注重维护英格兰秩序,并未将整顿威尔士地方治理作为重点,而是通过对边区施加影响的方式减轻威尔士对英格兰的威胁。
在这一时期,国王收回大量边区领主的特权,为调整威尔士郡制创造了条件。至亨利八世统治时期,英格兰颁布《联合法案》,开启了威尔士地方体系的调整。
收回边区土地及领主权力在威尔士建立统一的体系,首先需要解决边区问题。虽然15世纪早期的格林格尔叛乱冲击了边区领主的影响力,边区取得的收入也随之下降,但各领地间的差异使身处战事的英格兰在管控边区时面临较大成本,直到玫瑰战争消耗了边区领主的力量,才出现有利于英格兰全面管控边区的条件。
15世纪50年代的兰开斯特家族在威尔士处于相对劣势,玛格丽特王后难以在威尔士行王室权力,只能通过爱德华王子的身份施加影响,王位继承的不确定性又削弱了兰开斯特家族的影响力。
约克家族则在这一时期获得公国与其他伯爵领的领地,扩大了势力范围。然而,爱德华四世取得王位后并未立即采取清理边区领主的措施,而是将威尔士部分土地与权力奖赏盟友,威尔士出现了新的强大的边区领主,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威廉·赫伯特。玫瑰战争结束后,爱德华四世授予赫伯特贵族身份与广泛的特许权,任命为威尔士公国南部首席法官和司库,赫伯特由此掌握威尔士实权,1465—1468年间取得的年金高达2400镑。
而这时起,英格兰民众对边区的不满情绪大为增加。1472—1473年,英格兰议会针对英格兰边境各郡民众遭到威尔士骚扰的情况向爱德华四世进行了说明,支持爱德华四世干预边区。出于对边区贵族权力的担忧,1494—1495年间,议会又立法禁止保留对边区贵族的特权豁免。
在议会阻力减小的情况下,爱德华四世与边区领主召开会议,达成契约协定,如出现违背协定的情况,则需要向国王上交罚款。这种协定实际上在1476年已有体现,爱德华四世曾与边区领主达成协定,要求纽波特领地的居民必须保证遵守法律,否则将被处以罚款。会议中,爱德华四世还对边区领主封授了头衔,明确边区领主臣服王权。
与边区领主进行协商的方式不仅可以维持一段时间内边区的秩序,还能令领地民众上交大笔钱财。亨利七世继承了这种方式,在1504年亨利七世与白金汉公爵的协定中要求在白金汉公爵的边区领地保证司法秩序,试图以此防范边区领主包庇罪犯的行为。
在玛丽公主的决定下,这一协定于1525年得以延续。不过,随着各领地领主更迭,国王借助与边区领主签订协议的方式稳定边区秩序的方式只能起到暂时性作用,即便收回领地后,英王仍实行着过去领主们的统治方式,王室令状在边区领地内仍然不具有普遍效力。无论如何,这些协定仍为亨利八世提供了收回边区特权的依据。
除与边区领主协定的方式,亨利七世还于1485年通过没收财产与处死贵族的方式收回了大部分边区领地,原属于领主的事务暂由领地的管家和执法官代管。收回边区权力后,亨利七世通过向威尔士地方出卖特许权的方式换取经济收益,同时试图以这种方式收买威尔士人心。1504—1508年间,亨利七世通过贩售特许状的方式给予北威尔士、布罗姆菲尔德、耶鲁、切克、登比、塞里、塞德温和里辛的居民权利,使其有权购买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土地,能够在两地任职。
虽然亨利七世频繁授予特许权,但其行为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1509年,御前会议又针对威尔士叛乱现象对授予特许权的条件增加了限制。不过,由于亨利七世未完全回应威尔士人废兰开斯特刑法的期望,也没有重用威尔士人,授予特许权的方式没有达到亨利七世所希望的效果。亨利七世收回边区权力过程中还一度遭受英格兰人的抵触与不配合,一些英格兰人认为这是威尔士人对自身权利的侵占。
亨利七世之所以能收回大量边区领地,主要在于边区领主没有为领地居民提供真正的保护,双方的矛盾愈发尖锐,领地居民转而寄希望于英王。1518年,因佃农不愿意承担领主法庭的沉重财务开支,白金汉公爵与布雷肯和海伊的佃农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到了需要御前会议与星室法庭介入才能和解的地步。这表明威尔士民众越来越需要借助外力,尤其是借助王权与领主对抗,为英王进一步打压边区领主提供了机会,到16世纪早期,英格兰王室已收回除白金汉公爵和里斯爵士之外的边区大部分领地。
立法是亨利八世统治时期收回边区土地和特许权的使用的又一手段。亨利八世统治的前20年中,英格兰对威尔士态度并不明朗。巡访地方是都铎王朝维护统治、加强王权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亨利八世在1525年前从未进入过威尔士,很少对其投以关注,实际相当于默许里斯爵士对南威尔士的控制。在这期间,曾有人向国王提出改革威尔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