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最小强奸犯:强奸11岁女孩,被亲奶奶看见,竟用柴刀杀人灭口

曾勇说国际 2023-06-24 09:54:48

提及16岁这个年纪,我们第一反应永远想到的都是正在高中上学的学生。但江西发生了一桩惨案,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就是一位16岁的孩子。年仅16岁的他,强奸11岁幼女,被自己的奶奶发现后还持刀杀人灭口,杀害自己奶奶时甚至没有丝毫的慌乱。究竟是什么原因能让一个16岁的他变得如此丧心病狂?

【案例回顾】

江西一地区的警方接到报案,声称自家的孩子和老人被人杀害了,接到报案的警方立即出动,到了案发现场,发现11岁的女孩儿浑身赤裸的躺在血泊里,而楼上的老人房间中老人已经被砍地血肉模糊。

随后,当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经过确认,那名孩子名叫小方,正是前面被害老人的亲孙子,而那名小女孩儿,则是小方的表妹。由于小方才16岁,因此之前一直没有怀疑到他身上,根据小方的交代,他承认是自己杀害了妹妹和奶奶,进而交代了整个案件的事发经过,在场的人听完后都毛骨悚然。

据小方交代,当天自己想出去玩儿,但是身上没钱了,就想去找奶奶要点。到了奶奶家,发现奶奶不在,只有表妹自己一人在家。正值发育的年纪,小方对一切异性有关的东西都格外感兴趣。看到妹妹穿着短裙在那里蹲着玩耍,他便产生了邪恶的念头。

将妹妹叫到屋内后,他便要求11岁的她脱掉衣服,企图发生性关系,在妹妹拒绝后,他抄起一旁的刀子连捅了妹妹三刀,随后妹妹便躺在床上一动不动,而他竟然在这种情况下仍旧对妹妹的身体实施了侮辱行为。

还没等小方逃离现场,奶奶就回家了,喊妹妹的名字没有得到回应,便来屋里看,看到遍地是血的妹妹和小方,奶奶就明白了一切,慌乱中拿起手机就要报警,而此时小方已经杀红了眼,追着奶奶用砍柴刀一路劈砍,奶奶在身中十七刀后倒地不起。小方随后逃离现场,换洗了衣服和往常一样上学去了。

【以案释法】

本案小方犯案的冷静程度着实令人震惊,谁也想不到如此残忍的杀人行为竟然是一个年仅十六涉世未深的人做出来的,而且犯案后还能和往常一样去学校上学。

对于小方的杀人行为,我们可以直接认定其故意杀人罪,而且属于残忍方法致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对于他在意图强奸过程中,遭到妹妹反抗,随后杀人,对着尸体实施强奸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呢?

我国法律规定了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其中就包含两条内容:其一,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其二,因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从重处罚。

按照一般强奸定的量刑标准,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间处罚;而符合从重情节的话,则会在十年以上、无期甚至是死刑。

小方的行为是在意图强奸她人时,遭到反抗,此时为了达成自己的强奸行为,杀害了被害人,属于强奸罪致人死亡,同时妹妹才11岁,属于幼女。因此,对他应当以强奸罪定罪,且加重处罚。

另外如果经过鉴定,确定妹妹在身中三刀后已经死亡,那么此时小方强奸的就是一具尸体,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而妇女是人,并不包含尸体。此时的强奸行为,也可以评价为侮辱尸体罪,与强奸罪从重处罚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本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对尸体、尸骨、骨灰的虔敬感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还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在对小方进行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到他的年龄问题,小方在犯案时还是一名中学生,年仅16周岁,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法律上会有不一样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未满18岁的人犯罪,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小方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但他仍然在上学,在其承担刑事责任时,哪怕是在监狱内,也要保证他的教育。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的审判也都有所不同,例如庭审应当在少年法庭进行,庭审过程更加倾向于教育等。

【结语】

无论如何,小方犯下的罪行是不争的事实,因一时冲动,面对自己最亲近的家人都如此狠毒,他必然会对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而经历这起案件,也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家长们确实应该着重关注,与满足孩子物质生活需要相比,精神层面的东西更加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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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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