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业主的车位,不是开发商的,物业无权收费!”

听秋 2022-04-21 09:53:42

“这是业主的车位,不是开发商的,物业无权收费!”江苏南通,袁女士夫妇在小区购买了两套商品房,开了一家咖啡馆,本来顾客都在外面停车场自由停车。可突然有一天,物业在停车场入口设置了停车门禁,开始对出入车辆进行收费。此时,包括袁女士在内的商户都对物业提出意见。

但物业告诉商户们,这只是为了方便对外来车辆进行管理,各个商户只要到物业领取5元停车小票,盖商户的章,就可以让顾客免费出入。

没想到两个月后,物业就和袁女士索要这两个月领取的2296张5元停车券费用,合计11480元,和相应的物业服务费2471元。

袁女士对交物业服务费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停车费是坚决反对的,之后就和物业因此发生冲突。

直到有一天,物业堵住袁女士的顾客不让出去,袁女士一怒之下,就雇人将门禁旁边的绿化带挖开,让车辆进出。

物业不满,将袁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袁女士支付相关的费用。

在法庭上,物业提出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当地政府红头文件,允许物业对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

第二、物业收费之前和业主委员商量过,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三、他们在收费之前设置了公示牌,对收费是公开的;

第四、让商户领取停车券,并不是免费使用,而是事后可以打9折使用。

袁女士以自己交了物业费,物业就该为自己服务提出辩解,但没想到一审法院支持了物业费的诉求,判决袁女士支付物业停车费11480元,物业服务费2471元,合计13951元。

袁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很多观点可能没有和一审法官讲清楚,于是,经过反思,聘请律师提起了上诉。

律师在二审法庭上提出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当地政府红头文件只是对公共车位收费的规范,而不是授权;换句话说,政府只是规定了公共车位可以收费以及收费的价格,但并没有规定谁来收费以及收的费用给谁,所以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无权收费;

第二、物业虽称和业主委员会商量过,但是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召开居民大会,没有获得居民同意,就是说程序上存在问题;

第三、小区外面本身规划了60个停车位,而物业又设置了62个临时停车位,物业对122个车位收费存在问题;

第四、商户在物业设置的停车小票上盖章,并不代表商户同意物业收费,只是为了正常营业,配合物业管理而已。

二审法官看到这个案件后,感觉标的虽小,但影响非常大,因为这不是个案,而是普遍性问题,于是非常重视,并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

当物业听到袁女士的代理律师提出的上诉理由后,担心败诉,突然拿出一份授权委托书,开发商授权物业对公共车位进行收费,并且提出他们以后只对规划的60个停车位收费,对临时车位不收费。

此时,袁女士的代理律师指出,开发商将所有房产、商铺出售后,不能办理独立产权的公共停车位属于业主,而非开发商,所以开发商的授权是无效的。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具体到本案,小区外的公共用地属于小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商将所有房产出售后,公共用地就不属于开发商了,利用公共土地设置的停车位自然属于业主了。

此时,物业即使收费,也要经过合法程序,获得居民同意,而本案中物业委员会并没有经过正当程序获得居民同意。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袁女士支付物业2471元物业费,驳回物业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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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2-04-27 00:27

    物业是小区事实上的主人,小区都是物业的,业主只是高价租户,物业想动哪里动哪里,想收什么费就收什么费,你动你家一面墙试试,动动小区围墙也行,要不把自行车放你家楼道看看?还是给自己画个车位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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