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长河中,思想文化交织着无数相互矛盾的篇章,而在中国古代历史中,有关孝道的问题上,两个看似对立的观念却贯穿了几千年的历史,那就是“丧期生子”与“无后为大”的矛盾。
这道德难题一直以来都被当作政治博弈的筹码,其产生的后果无时无刻不在悄然改变着整个中国历史的走向。更为有趣的是,这个矛盾问题竟然在两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一直得不到解决。
为了理顺这个看似不可调和的问题,我们必须从“丧期”的定义开始。最早关于守孝期限的记载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中庸》中有“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
为什么要守孝三年?按照孔子在《论语·阳货篇》中的观点:“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这意味着父母用了三年时间才能让一个孩子离开怀抱,所以在父母死后,孩子要用三年时间来为父母守孝。
古代对守孝的要求极为严格,规定了许多守孝期间需要遵守的规矩,如不得饮酒、不得作乐,甚至包括不洗澡、不换衣,甚至在父母坟前搭棚居住等等。“不与妻妾同房生子”更是其中之一。在极端情况下,家中有至亲去世,已经怀孕的妇女需要打掉孩子以示“孝顺”。
“孝治天下”的理念最初来自《孝经·孝治章》:“子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对于儒家而言,“孝”不仅是对个人道德的要求,还是对统治集团的要求。
然而,不同的规矩之间如果发生冲突,应该如何解决呢?这成为中国道德学家们数千年来一直未能解决的难题。
因为守孝期间“不与妻妾同房生子”的规矩,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产生了矛盾。这条关于“不孝”的定义来自《孟子·离娄上》,全文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
古人之所以如此重视“无后”,是因为在古代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大家族中,让长辈看到自家血脉传承是极为重要的。
从现实考虑,古代人多的家族,在维持自己势力和防止断子绝孙上有一定的优势。所以,“多子多福”成为一个重要的“孝道”标准。
然而,如果要把守孝期间的禁欲与配偶同房作为“孝道”的标准,那么由此产生的“无后”问题是否算作“不孝”呢?在这个两难问题上,历朝历代都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博弈,上演了无数令人感慨或是忍俊不禁的历史话剧。
实际上,中国古代尽管很早就有了守孝的概念,但“守孝”真正大行其道还是在汉代儒家儒术独尊之后。在儒家“孝治天下”思想的影响下,一个人是否“孝顺”成为对个人品德和能力的重要考验。
两汉时期对居丧守孝更加重视,甚至出现了法律规定:不为亲行三年丧者,不得选举。在皇室的引领下,全社会以守孝为荣,对守孝不重视的人不仅遭到社会嘲讽,甚至遭到严惩。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规矩越是极端,反弹的力度越大。一些世家大族和显贵人物一方面标榜着荒诞的“孝行”,另一方面却私下里纵容自己妻妾成群。这种现象引发了古代的“严打”行动。
在晋惠帝元康二年(292),朝廷进行的大规模清议活动中,许多冒丧婚娶者被揭露,包括一些高官显贵。这些人不顾自己提倡的“孝行”规定,在服丧守孝期间娶妻纳妾生子,最终都受到了清议之罪的贬黜。
到了隋唐时期,虽然官方上开始有所松动,但在法律上仍然存在限制。唐代《户婚律》规定:“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然而,这一规定的约束力有限。在李世民四妃之一的杨妃丧父后,她在服丧守孝期间生下了吴王李恪。虽然法律上有一些限制,但这并没有阻止一些高层人物在实际中违反规定。
而在明代,明太祖朱元璋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禁令服内勿生子,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则生理罢焉”,于是守孝期间不得生子的法律就从大明律中得以废除。
然而,尽管在法律上解决了这一问题,长久以来的传统观念仍然在很多人心中根深蒂固。守孝期内生子依然在社会上被看做不太道德的行为。
总的来说,孝敬父母是一种美德,但为了敦睦人伦,体现“孝敬”,违反人性,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也不应该被提倡。
这个看似简单的孝道问题,背后却涉及着社会伦理、法律制度和人性本能的复杂交织。我们应当在继承传统的同时,理性看待,不因一时一地的规矩而扼杀人们正常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