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发过一篇文章《》,看了不少网友的评论,也陆续看了一些博主的文章和视频,甚至有一些官媒的“辟谣”。应该说,滥竽充数者多,甚至包括一些官媒:大部分人都在炒冷饭,且标题党居多,很少有人从保险产品内在逻辑、现状或现行制度本身去探讨问题。不敢说拨乱反正,只能说以自己的专业认知为大家多提供一个评价维度(本文限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为便于理解,很多专业知识被简化使用,不接受专业评价)。
“修改保险合同”的预期我们必须声明一点,所谓“修改保险合同”的议案尚在讨论之中,现在出来这些“流言蜚语”也符合我国政府推行敏感新政的一贯作风:先放出消息探探风,看市场反馈(主要是利益和责任主体),然后对内容进行修正,公布草案意见稿,再择机实施。至于这个过程有多长,则完全看执行新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很显然,如果一条新政被提及,那就证明它已有现实的必要性或者说需求,因为如果一条新政被实施以后,却长期不被执行,那么它就是一次失败的改革——政策有时效性的,搁置时间太长反而可能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和累赘,尤其是风险解决方案,必须考虑负面政策对本来就低迷保险市场的影响。
“修改保险合同”的内容——定价利率的基本逻辑从网上披露的信息看,“修改保险合同条款”主要是指调整保险产品的定价利率。定价利率是保险产品设计的核心因素,它直接影响的是保险产品的费率,对于存量保单则是现金价值,保证收益率和预期收益率,代表的是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利差损)。为了方便下文表达,我们假设几个简单的计算和逻辑公式。如果您时间便利,希望大家仔细理解本节内容,对理解后文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1、简化逻辑公式
定价利率=保证收益率+预期分红利率(浮动)
2、对应不同类型保单利益:
分红保单利益=保证现金价值+已实现分红+预期分红
非分红保单利益=保证现金价值+预期保证现金价值
非分红健康险保单利益=保证现金价值 或 风险赔偿保额
3、基本逻辑关系是:
分红保单的定价利率 > 非分红保单的定价利率
分红保单的保证收益率 < 非分红保单的保证收益率
健康险保单因为缴费周期长,销售难度高,销售成本占比高,保障成本高(理赔率),因此保险公司有着很高的定价权限(金管局允许保险公司按自身承保和理赔情况自主定价),受保险公司营销和市场策略影响比较深,也是恶性竞争的主战场。
4、定价利率对保单利益的影响:
a.保证收益率对应保证现金价值;
b.在定价利率确定的情况下,保证收益率与浮动收益率此消彼长,之和为定价利率;
注释:
(1)当两款同类型的保险产品,采用相同的定价利率,则:
如果产品A的保证收益率(保证现金价值)>B产品的保证收益率,那么
产品A的预期收益率 < 产品B的预期收益率,通常后者之差要大于前者。
(2)如果产品A的保证收益率 > B产品保证收益率 且 产品A的预期收益率 > B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则意味着产品A的定价利率 > 产品B的定价利率 (这代表保险公司承担更高的未来负债,采用了更高的财务杠杆,与保险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无关)
“修改保险合同”对投保人的影响分析如果您已经准确理解上一节内容,则本节内容理解起来就非常简单。所谓的调整定价利率,其本质是调整保证收益率,因为浮动收益率的决定权本身就在保险公司手中,通过当前的分红利率调控(万能账户分红利率)就可以实现风险化解,没必要调整保险合同条款。由上一节内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a.高定价利率产品才是政策规范的主体(“高”的评价标准有三:高于同期同业水平;高于监管水平;长期高于公司实际盈利水平);
b.产品结构(例如平滑的高现金价值产品)是规范的第二主体(不合理评价标准有二:风险策略失误;产品违规);
c.保证收益率越高,受政策调控概率越高,保单利益受影响越深(政策调整的核心是降低存量保单的当前和近期利益支付,优化现金流,因此保单接管对投保人的影响是深远的);
d.浮动收益率产品可以很好的修正定价利率调整的负面影响,且浮动收益率占比越高,修正效果越好(保证收益率与浮动收益率此消彼长,总和(定价利率)不变),当然此类产品被调整的概率越低;
e.保险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资不抵债,且损失不可逆,可能出现最大化无差异调整;
我们重新整理一下思维:
政策调整定价利率
定价利率=保证收益率+浮动收益率,保险公司掌握浮动收益率决定权
因此,政策调整保证收益率
保证收益率对应保单的保证现金价值
保证现金价值=已到期保证现金价值(退保,到期年金)+未到期保证现金价值(风险保额,未到期年金,期满金)
因此,当我们评估政策对投保人影响时不能一概而论:政策是要化解风险的,只有当定价利率对存量保单(或接管保险公司)的未来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时,我们才可以对症下药,调整存量保单的定价利率,否则没有任何价值,或者真如网友所说——赤裸裸的抢劫。因此,我们需要逐步分析:
首先,该保险公司(保单)被接管的原因是什么?市场问题,产品问题,还是运营问题?
其次,保单是否存在定价利率过高或产品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不可能全线产品调整);
第三,存量保单(问题保单)的规模或占比,可从财报分析获得(可能豁免披露);
第四,接管方式以及接管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
第五,未来保险市场和投资市场的状况,尤其是长期持续的状况(这可能是一个决定性因素);
结束语——投保人如何应对新政至于投保人如何处置保单,只能是个案分析,因为不同公司,不同产品,甚至不同保障周期,保单利益受影响的程度都不同,这也包括个人和家庭的财务规划。原则上讲,如果定价利率调整后对投保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危机过后保险公司有义务主动去修正影响的后果。无论如何,在我们购买保险时选择一个靠谱的保险公司,专业的保险代理人和适合的产品,尤为重要。正所谓,没有最优的方案,只有最适合的产品。
风险过后,我们必须尊重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