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厅与州是平级的,那么它们有何本质区别?

左都御史有料 2023-09-08 17:15:05

清代地方官制中,有一个特别的行政单位——厅。从级别上来讲,直隶厅和直隶州平行,散厅和散州、县平行。那么这样就有一个问题,既然厅与州县是平行单位,那么何必多此一举不如直接设州县呢?

不过,只要将“厅”的性质搞清楚,理解起来也就不难,御史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就与诸位分享厅的建立以及厅与州县的区别。

先来说厅的建立

明清时期,各省下属的府设有正印官知府,知府以下设有同知、通判两个佐贰官。一般情况下,同知、通判是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或钱粮、刑名或治安、捕盗,等等。

同知、通判有自己的办公衙署,这个衙署就叫“办公厅”简称“厅”,所以厅其实就是清代一个衙署的名称,同知、通判就是所谓的“厅官”。

康熙中期以后,国家进入和平时期,全国的人口以及各省的钱粮赋税不断增长,与此同时,各省固有的州县规模也在不断膨胀。

为此,就有很多督抚提出,要在原来州县的基础上一分为二,成立新的州县。但是吏部坚决不同意,认为新设州县会增加人员编制,给国家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终康熙一朝,各省州县拆分一直没有实现。

雍正二年,山西巡抚诺岷奏请设立多个直隶州,由直隶州知州盘查所辖各县钱粮。诺岷的建议得到了雍正和户部、吏部的同意。

由此,各省督抚纷纷效仿,直隶州在全国各省大力推行,在直隶州推广的过程中,原先的散州不再辖县。

雍正年间,又在云贵等省份大力开展改土归流,很多少数民族聚居区被改为州县。同时,为了便于征收赋税,将经济发达的苏州、松江、常州等府的部分县一分为二。

事实上,很多府以及县都是在雍正时期被一分为二的。但是这样一来也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新设州县官缺数量大大增加,使得顺治、康熙年间一直执行的裁减地方官员数量的政策发生了逆变,同时也严重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增设州县不仅仅涉及到知州、知县等正印官,其他的佐贰官、首领官、杂职官以及数量庞大的书吏、衙役也要相应增加。

乾隆年间,各省州县仍有所增加,但新增官缺数量得到了相对控制,这也为厅的大范围推行提供了契机。

乾隆即位后,对雍正年间地方官缺大量增加的现象进行了反思。乾隆六月,大学士鄂尔泰对此提出了看法:

设官分职,原有定制,增设改隶徒事纷更,盖以官多则冗,役多则旷,不特俸工役食徒事虚糜。嗣后各省倘有应需人员,止准通省内随时改调,概不得具奏增设,令将钱粮刑名事件统归同知、通判兼管,不必分县。

鄂尔泰的这段话信息量很大,至少可以反映出,当时各省督抚借着分县的由头以提升自己的权限,有与吏部争权的倾向。

乾隆七年正式下了“不必分县”的谕旨,向各省督抚发出了明确的信号: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设州县,只能设厅。

设厅的性质和设州县是完全不同的,因为设厅不需要增加新的官缺,无非就是将原先分管钱粮、刑名的各府同知、通判,派到特定的区域管理行政事务,对国家财政也不会造成额外的负担。

自乾隆七年以后至同治年间,全国新设州县的数量很少,新增的行政区划中,厅占了绝大多数。

再来说厅与州县的区别

厅分为直隶厅和散厅,但一般都不辖县,是典型的亲民官。设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难以管理的地区。

偏远地区的省份,如云南、贵州、广西以及新疆、甘肃等省,下属的府都有一些鞭长莫及且难以管理的地区。

这些地区一般都是省或府的交界处,赋税难征、匪盗猖獗、交通不便,如果以新设县的话,那么以正七品的知县是难以驾驭的。于是便划定了一个新的行政区,以品级较高的正五品或正六品的同知、通判为长官。

其二、新开发的地区。

乾隆年间统一新疆,为了发展新疆,朝廷鼓励各省移民至新疆屯田开荒,在政策的鼓励下,大量的无业贫民为了谋生涌向了新疆及内蒙古。

因为民族成分复杂,且所管的地区疆域太广,所以就设立行政级别较高的厅加以管理。

新疆统一后所需的官缺很多,乾隆为此作出新的部署,一半由甘肃内地裁减,一般为新设,尽量减少地方官数量的大量增加。

其三、合并原有州县。

内地各省离府州县治所较远的地区,有将某州县或州县的部分辖区划为新的行政区而设为厅的,如广东的南澳厅、佛冈厅、阳江厅,江西的莲花厅,福建的马巷厅,湖南的晃州厅,湖北的夏口厅等等。

总而言之,清代厅的设置是本着不增加官缺的原则而进行的,而且主要针对的是难以治理的地区,这是厅与州县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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