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能否单独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1-10 10:56:36
#律师来帮忙# 县级公安机关下设的专业大队与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之间的“队所关系”,作为县乡关系在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延伸,传统上被定义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然而,新时期县乡关系的变化导致队所间职能模糊、事权转移及职责任务失衡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县级公安机关的整体效能。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背景下,县级公安机关改革成为焦点,队所关系备受瞩目。2022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部门警种支援派出所机制的意见》,强调建立部门警种支援派出所机制,构建协同高效运行模式,标志着公安系统内部对队所关系的调整,从指导转向支援协作,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队所关系提供了新机遇。 长期以来,县级公安机关专业大队与派出所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前者主要承担指导职能,后者负责具体警务。源自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县乡关系,并在后续公安规定中得以强化。然而,随着时代变迁,相关政策规定出现了积极调整。2002年“杭州会议”及2007年《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均强调了治安管理部门对派出所的综合指导。新时代公安工作意见则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的实战职能定位,尤其是县级公安机关作为最基层的实战单位。近年来,公安部相继印发文件,提出建立完善部门、警种支援派出所机制,不再单纯强调专业大队的指导职能,而是推动队所间构建协同高效的运行模式。 现代组织部门划分强调职责任务均衡,但县级公安机关却面临职责任务不均、结构规模失衡的问题。理论上,县级公安机关应以专业大队为主,推动警务专业化发展,然而现实却与之相悖。专业大队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比例远低于派出所,未能‬发挥‬专业大队在县级公安机关中的引领支撑作用,而派出所则因任务过重形成了庞大的‬“大派出所”结构‬,部分派出所‬下属多个室队多甚至有成为第五级公安机关的‬趋势‬。这种“小队大所”的局面反映出县级公安机关警务发展仍依赖综合警务,专业警务发展水平偏低,成为制约其核心战斗力和整体效能提升的重要瓶颈,亟需调整优化。 传统的‬县级公安机关队所关系‬中‬权责不对等现象严重‬,指导方常凭行政权力占据优势,而‬被指导方则常处于有责无权或权小责大的困境。同时,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也呈现出基层执法严、机关服务保障弱的不均衡态势。对基层执法要求严苛,但对内设专业部门却监督不足,缺乏完善的制度设计来考核其指导效能及失职责任,导致专业大队事权下移、责任转嫁,派出所不堪重负,成为“万金油”,而专业大队则日益“机关化”。一些‬‬公安‬分局破获的刑事案件中,专业大队仅占5%,派出所则承担了95%。事权转移、责任转嫁现象加剧了部门警种间职责不清、任务不均的积弊,严重制约了县级公安机关的‬整体效能。 在实践中,指导与管理往往‬难以明确区分,以至于“综合指导”几乎与“综合管理”混为一谈。公安机关机构体系中,虽已设立全面的综合管理部门,却又将治安或户政部门设为派出所的“综合指导”部门,其他专业大队则成为“指导”部门,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职能交叉重叠。县级公安机关内部形成了复杂的双线甚至多线管理结构,以人员管控为例,警令部、治安或户政大队以及国保、反恐、出入境、禁毒等多个部门同时参与,指令任务多线下达,管控要求不一,检查考评、指导监督、上传下达等环节交叉重叠,各部门警种之间关系错综复杂,警务机制运行受阻,内部协调成本大幅增加,形成了严重的“内耗”。 构建县级公安机关队所新型合作关系的实践路径需从指挥与控制、组织分工、协调整合三方面入手。强化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集中全局性业务指导和绩效考评权限,避免多头管理和重复管理,确保指挥体系的高效与扁平化。明确专业大队与派出所的职责任务,强化专业警务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同时明确派出所的综合警务职能,实现专业警务与综合警务的有机衔接,确保各部门警种职能清晰、任务均衡。促进部门警种间的协作配合,通过工作过程、成果及职业技能的标准化,构建协同高效的运行模式,提升县级公安机关的整体效能,确保各项警务工作顺畅进行,为构建现代化警务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构建县级公安机关队所新型合作关系,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县乡关系调整的必由之路,也是理顺警种职能、构建扁平化实战化警务体系的迫切需求。队‬所‬合作关系的建立,不仅明确了各部门警种的职能边界,增强了专业大队的实战功能,还推动了基层社会治理制度的完善,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贡献了县域公安力量。同时,它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提升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的有效途径。通过优化行政管理、加快响应时效、推进扁平化实战化警务机制建设,县级公安机关专业大队和派出所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得到全面提升,使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执法办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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