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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阻碍国家发展进步的顽疾,拒腐防变、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党中央高瞻远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一项关乎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加强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部署,也是党实现自我革命的必由之路。监察官作为改革的推动者和践行者,其作用举足轻重。古人云:“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行善,不亦难乎?”由此可见,反腐败斗争的彻底胜利,离不开监察官队伍的坚实支撑。《监察官法》的颁布实施,为监察官队伍建设筑牢法治基石,九章内容详尽规定了监察官的权利义务、任免管理等,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的法律保障。
在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中,纪委监委享有一定优先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需积极配合其工作。然而,纪委监委的权力并非无限,监察官也并非无所不能。相较于其他国家权力,监察权若缺乏严格规范,更易超越法治轨道,甚至可能带来比腐败更严重的后果。《监察官法》第二章虽规定了监察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但仅有三个法条,难以全面规范监察权力运行。因此,亟须建立系统的监察官制度,明确监察官行使职责的具体方式、违反职责的后果及权力运行的边界,将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自我约束,完善外界监督,确保监察权行使的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保障监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反腐败是融合了廉政教育、违法预防、违法调查、刑事侦查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当前,反腐工作采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模式,监察委员会成立时间尚短,其工作人员虽来自各党政机关,领域经验丰富,但在监察工作专业性方面尚存欠缺。为提升监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构建监察官制度势在必行。该制度应明确监察官的准入标准、日常考核模式及惩戒退出机制,将人才选拔标准具体化、书面化,这直接关系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步伐。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提升监察体制的专业化程度,必须紧抓监察官这一关键环节,而建立监察官制度正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组织基石。
尽管《监察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国家将实行监察官制度,但这并非一蹴而就之事,需理论界与实务界深入思考且充分准备。立法者已构建监察官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理想模型,但制度的完善还需克服诸多困难,如监察官定位不清晰、缺乏准入门槛等。目前,监察官被普遍认为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但具体身份存在争议,既可被视为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是二者结合。监察委员会作为专责机关,其性质因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及人员构成而复杂,虽被2018年宪法修正案定义为国家监察机关,与“一府两院”平行,但监察权的性质及监察官与法官、检察官的性质异同仍待明确。
监察官的准入机制尚存不健全之处。对于监察官是否需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一门槛,学界争议颇大。有人认为,监察官同属法律职业范畴,鉴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成熟运行多年,监察官应与法官、检察官一视同仁,以通过此考试作为准入标准。然而,也有人持不同见解,认为监察委员会作为相对独立的机关,其特殊性决定了监察官职业亦具独特性,不能与法官、检察官简单等同。需为监察官量身定制专门的准入机制,以符合监察工作实际的监察官职业资格考试作为门槛。两种观点各有千秋,但学界已达成共识,即构建健全的监察官准入机制,通过严格标准筛选出适合监察工作的合格人才。
《监察法》第五十五、六十一条虽提及对监察官的监督追责,但具体方式尚待明确。监察权作为国家重要权力,应置于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监督,确保其合理运行,需系统内外部监督并重,构建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督机制,实现监察权行使的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然而,监察官工作性质特殊,强度大,且面临打击报复等职业危险,安全威胁与家庭牺牲并存。当前法律法规下,监察官办案缺乏后勤技术支持,薪资待遇滞后,人身安全频受威胁,职业保障漏洞凸显。因此,加强监察官职业保障刻不容缓,如何确保其职业地位与安全,使其全身心投入工作,无后顾之忧,是今后必须持续重点谋划的问题。
《监察官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初步构建了监察官制度,为完善监察领域法律法规开启了新篇章。监察官角色定位从皇权的保卫者演变为廉政的守护者,具备更强烈的政治属性。在准入机制上,突出政治标准,重视专业化考察,设置监察官职业资格考试,选拔政治素质高、专业功底硬的人才。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包括责任追究、日常纪律约束及多角度全方位监督,确保监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加强监察官的经济和社会保障,激发其工作积极性。构建科学完善的监察官制度,是推进反腐败工作高质量完成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