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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否应当废除,是法学界长期以来极具争议的话题。1767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文《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废除死刑的观点,刑罚制度的限度应在于达成安全与秩序的目标,超越这一限度便构成暴政。贝卡利亚认为,刑事审判的威力源于刑罚的确定性,而非其残酷性,国家剥夺个人生命的行为是极不公正的。这一观点在西方世界产生了深远影响,而时至今日,死刑的存废问题依然争论不休。其中,死刑是否具有威慑效果是争议焦点之一。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认为,死刑并无威慑作用,无法实现一般预防;而反对者则坚持,死刑具有恐吓作用,能够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
死刑,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是行刑者依法行使的权力,用以终结犯人的生命。它在刑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且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生命的宝贵与不可再生性而被视为最严厉的刑罚,即极刑。通常,被判处极刑的犯人皆因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尽管这些罪行的具体界定存在争议,但谋杀他人往往难逃此罚。全球范围内,已有70%的国家废除了死刑。而我国,作为文明古国,自古以来就有死刑之制,现今仍秉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的原则执行,使得判处死刑的案件数量逐渐减少。此外,关于死刑的威慑效果,即其对潜在犯罪者的震慑与警戒作用,学者观点不一,主要分为否定与肯定两派。
否定派的主要观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其一,他们坚信“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即当百姓为某信念无畏生死时,死刑便失去了威慑力。我国古代“乱世用重典”的实践也表明,统治动摇时滥用死刑,效果往往适得其反。其二,死刑可能激发激情犯罪者更极端的行为,使他们在已触犯死刑的情况下,产生“破罐破摔”的心理,进一步恶化事态。其三,侥幸心理让一些人妄想逃避法网,认为自己能成为“漏网之鱼”。其四,职业犯罪者、反社会人格者视犯罪为艺术,不在乎死刑;精神病患者则因缺乏法律意识,死刑对其无效。此外,还有人更惧终身监禁的漫长与不确定性,或认为自己是在替天行道等。
犯罪现象的产生并非单一因素所致,而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仅考虑一个条件难以得出准确结论,更何况有些观点基于极端情况。对于大多数理性人而言,死刑具有威慑作用。然而,死刑是否能真正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尚需进一步探讨。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死刑在阻止犯罪方面确实存在威慑效应,主要表现为恐吓效应、破除侥幸心理效应和伸张正义效应。求生欲使普通人畏惧死亡结果,先进抓捕手段破除犯罪分子侥幸心理,执行死刑则弘扬正气、打击邪恶,对民众起到鼓舞激励作用,同时给潜在犯罪者带来极大心理压力。然而,这些心理效应的具体效果,还需数据进一步佐证。
死刑凭借其引发的对死亡的巨大恐惧心理,具有强烈的威慑力,旨在减少恶性犯罪。其执行将抽象的刑罚转化为具体而强烈的心理刺激,但这种刺激是短暂的,执行完毕后,人们很难再感受到当初的震撼与恐惧。对于大多数守法公民而言,死刑的存在与否并不会影响他们的行为选择。而对于部分预备犯罪者,死刑并非决定性因素,甚至可能诱发“死了算了”的消极念头。从心理学角度看,死刑虽能产生威慑效应,但对特殊死刑犯而言,这种威慑力并不决定性,他们仍可能实施犯罪。至于激情犯罪者与情境犯,所有刑罚的威慑力在犯罪过程中都来不及发挥。因此,死刑的威慑力因人而异,不足以彻底根除犯罪。
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威慑效果难以简单比较,因国家差异、社会稳定性、意识形态及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而异,且人们心理状态的不同也影响两者威慑力的发挥。尽管有数据显示终身监禁在美国的威慑力略高于死刑,但这并不具有全球性。终身监禁可作为死刑的拓展与延伸,在死刑废除或限制的国家中,无期徒刑往往成为法定最高刑或死刑的替代刑。随着人权保护学说的发展,死刑存废争议不断,西方学者多认为死刑不人道,而另一些学者则支持死刑,认为其是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安慰,也是道德义愤的表达。在我国,死刑具有广泛的认同感,其对于受害人被侵犯的人权的补偿作用是终身监禁所无法取代的。
死刑对于暴力犯罪行为并未表现出极其显著的威慑效果,尽管现有研究并未完全排除其威慑作用。这提醒我们,减少犯罪不能单一依赖刑罚手段,还需关注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及其经济、社会条件。通过心理疏导和改善生存环境,可以有效降低恶性案件的发生。鉴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且此类犯罪在极端心理状态下具有冲动性、偶发性特点,死刑的威慑效果有限。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防控措施,以减少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