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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改造、教育、挽救人的崇高使命,其体制的完善程度直接映射出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健全与否。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曾深刻指出:“观察监狱之实况,即可衡量一国之文明程度。”曾经,在监狱企业中,三类岗位工人扮演着刑罚执行的重要角色,他们身处罪犯劳动改造的前线,其工作态度也直接影响着改造效果。随着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三类岗位工人面临身份认知的迷茫与待遇差异的挑战,他们以“二警察”自居,思想滞后。同时,企业化管理下的待遇差距让他们心理失衡,工作中“吃大锅饭”现象频发,管理难度较大。
监狱工人是构成中国特色监狱体系的一个独特群体。提及监狱,人们通常联想到监狱警察和罪犯,而监狱工人这一群体则相对鲜为人知。根据《监狱法》第三条的规定,监狱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旨在将其转变为守法公民。监狱不仅负责执行刑罚,还承担着组织罪犯劳动生产的任务。监狱劳动改造与监狱企业生产在形式上实现统一,促成了监狱与监狱企业在管理上的融合,形成了“监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监狱与监狱企业实质上是同一个单位,只是挂有两块牌子,而监狱工人也即成为了监狱企业工人。
现代监狱罪犯的劳动多属于有效的社会劳动,其生产的产品通过社会交换实现经济价值,监狱生产因此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并以监狱企业作为组织形式。尽管现行监狱法未明确指出监狱企业的内涵,但对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监狱应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生产劳动,并进行相关教育。国家提供罪犯劳动所需的生产设施和经费,而罪犯劳动生产需依托一定的载体和组织形式,即监狱生产和监狱企业。在我国,监狱企业广义上包含社会企业(私营受益制)和公共企业(非私营受益制)两种形式。本文所探讨的监狱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兴建并参与管理的公共企业。
监狱工人主要是指监狱除警察外,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劳动计划招收的人员。在我国监狱建立初期,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多数监狱选址于远离大中城市的偏僻地区,形成了监狱办社会的现象,如自办医院、学校、幼儿园等。监狱警察职工子女的就业问题也主要由监狱内部解决,由此形成了一支庞大的工人队伍,其中绝大部分是监狱警察职工子女。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些工人的身份被界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2000年,全国推行全员合同化政策后,监狱系统工人一次性改为合同制工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实际上成为了终身制工人。
在监狱体制改革之前,仅有监狱工人和监狱职工之分,监狱企业工人的概念并不存在。改革后,根据监狱体制改革方案,所有监狱工人被划入监狱企业,身份明确为企业工人,即成为监狱企业工人。这一变革主要基于三点原因:一是监狱工人多为监狱干警的子女、家属,合同不续签或解除将影响监狱干警工作积极性,进而威胁监狱秩序稳定;二是监狱地处偏远,就业渠道有限,工人一旦失业,再就业难度大,且会增加监狱干警的家庭负担;三是我国监狱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垂直管理,地方劳动部门与省直监狱系统单位无直接联系,监狱工人无法享受地方政府的保障及就业安置政策。
自2004年起,监狱将从事辅助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狱工人细分为“监狱辅助管理岗位、罪犯技术辅导岗位、生产关键要害岗位”三类,实施岗位分类管理,统称为监狱“三类岗位工人”。作为监狱刑法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类岗位工人的队伍质量和管理体制对监狱改造罪犯的秩序和质量产生着直接影响。体制改革后,尽管监狱工人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及身份均发生了转变,但三类岗位工人的核心工作职能依旧未变。这一群体在监狱企业工人的身份掩盖下,实则承担着监狱辅助刑罚执行的重任,由此给监狱执法和监狱企业生产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且严重阻碍了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正常履行。
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决定全国推行“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监狱体制改革。根据改革方案,除少数机关工勤人员外,监狱工人全部划归监狱企业。改革后,虽工人身份明确,但大部分仍从事三类岗位工作,身份在企业,工作和管理却在监狱。司法部后续出台的实施意见及补充意见明确了分类管理原则,各地监狱系统据此有效尝试和探索,形成了系统的岗位分类管理体系。各地监狱通过出台管理规定,明确岗位类别、管理目标等,解决了身份与工作岗位的矛盾。同时,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制定工作手册,确立了三类岗位工人分类管理制度,理顺了管理体制,构建了相适应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