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帮忙#
我国军衔制持续引领警衔制发展,现行警衔制与“88军衔制”几乎同步筹划,历经十年磨砺终成正果,两者均带有特定历史时期的烙印,尤其是“职衔倒挂”现象暴露了制度初创时的局限。1994年,“88军衔制”经过重大修订,缩减了职衔对应幅度,而警衔制自1992年确立以来,实质性调整寥寥,职衔宽幅对应问题愈发凸显。2016年,军衔制改革推出“军衔主导制”,彻底解决了“职衔倒挂”问题,消防救援衔制度亦吸纳此成果。与此同时,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也在稳步推进。公安部于2017年启动了警衔条例修订调研,历经数年努力,至2023年终于明确将随警察法一同修订,警衔制改革迎来了关键的历史契机。
警衔作为舶来品,其英文原词为Police Rank,其中的Rank在英语中原本就表示等级、地位,这揭示了警衔的基本功能——标明警察的等级。我国现行的《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阐述,警衔不仅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的重要标志,更是表明警察身份、象征国家荣誉的称号。然而,在制度设计上,我国警衔制度在综合考量多方面利益诉求后,形成了与全球主流警衔制度差异显著的本土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设立警衔制度的初衷。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警衔制度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对警察队伍的管理和激励效果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亟需进一步改革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改革开放后,公安部参照军衔制推行警衔制,以标识警察等级,但实施过程阻力重重,经历了多次修改。与军衔制争论焦点集中在中上级领导群体不同,警衔制的争议重点在于基层民警的压职压级现象。即便有军衔制“开道”,公安部草案也综合考量了各方利益,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仍争议不断,历经五次分组审议后又作出较大范围修改,如名称由“警阶”改回“警衔”,由4等13级调整为5等13级等。客观而言,“88军衔制”与“92警衔制”均是特定历史时期综合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一职多衔仅作为过渡措施。然而,在新老干部交替告一段落后,军衔制迅速修正取消了一职三衔,而警衔制却未能及时跟进。
现行警衔制在职衔对应关系设计上存在不合理之处,其启动之初正值干部队伍新老交替时期,职衔对应主要参考“88军衔制”的宽幅对应原则。然而,我国警衔设为5等13级与10级职务层级并不匹配,形成了上窄下宽的职衔对应关系,极具中国特色。在实践中,部级一职一衔,厅级及以下职务层级中一职多衔、一衔多职、职衔交叉现象普遍,引发了厅级“平衔领导”、处级“职衔倒挂”等问题,且越往基层“职衔倒挂”现象越普遍,与警衔制的初衷相违背。基层派出所作为实战单位,更需要清晰的身份等级认同,而非领导职务民警的高警衔容易助长心理自我等级认知的异化,冲淡职务主导下领导指挥体系的权威。
2018年公安机关实施的两个职务序列改革,虽拓展了民警职业发展空间,解决了基层民警职级待遇低等问题,但也背离了警衔制设立的初衷,警督以下警衔难以发挥指挥、协调职能。改革后,民警警衔普遍提升,一级至四级警长不受比例限制,自然晋升至正科职级通道打开,使得一级警督以下警衔主要体现工龄,其识别职务等级功能几近丧失。基层派出所民警晋升为原本为资深正处职与副厅职领导设置的三级警监警衔已屡见不鲜。警衔结构从“宝塔形”梯次结构变为不合理的“橄榄型”,如上海铁路公安局警督占比高达70.07%,警司仅占25.28%;广西森林公安局警督占比也高达69.16%,警司仅占30.76%。
在我国公务员体制中,由于职务晋升受限,警衔成为对基层民警的一种重要替代补偿。我国公务员体制未区分西方公职体系中的政务官与事务官,公务员职业发展路径受限于严格的等级划分和金字塔式结构,绝大多数公务员难以实现长周期的自然晋升,尤其是基层民警。公安民警约占全国公务员总数的30%,在基层公务员中比例更高,或超过三分之一。然而,由于基层公安机关规格偏低、队伍庞大、领导职数相对较少,职业晋升空间受到极大限制。在此背景下,警衔作为一种激励手段,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职务晋升的压力,但也导致了衔级制度向福利性质泛化,削弱了警衔体系的等级本位作用。
民警追求高警衔,从个体利益角度看无可厚非,但在职务晋升渠道受限的现状下,其正向激励效果需审慎评估。警衔晋升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民警的职业诉求,但低职高衔的现象却容易削弱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且“职衔倒挂”对指挥体系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警衔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等级标识,确保系统成员能迅速定位自身等级与角色,脱离职务等级单独讨论衔级,无疑偏离了制度初衷。在新时代的改革浪潮中,警衔制度改革应紧跟国家改革步伐,借鉴军衔制与消防救援衔制的成功经验,构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警衔制度体系,回归其应有的激励与标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