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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实施以来,逐步构建起“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格局,此举既顺应了国家监察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潮流,亦收获了诸多积极成效。然而,审视当前内设机构的运行状况,仍存在设置逻辑不明、检察侦查职能被削弱、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公益诉讼检察遭遇内外部挑战、行政检察业务权重偏低,以及“四大检察”稳定性欠缺等问题。鉴于此,在新时代背景下,亟需对“四大检察”格局进行再审视,巩固检察侦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核心地位,优化新“四大检察”的内设机构布局,以促进检察权运行机制更为科学、严谨。
尽管改革后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初步形成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基本框架,但仍存在设置逻辑不统一、区分标准混乱等问题。具体而言,“四大检察”内设机构地位失衡,刑事检察业务分散于四个厅室,缺乏独立部门,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则各设一厅,刑事检察与其他“三大检察”并列的实为其下四类业务。同时,“十大业务”的划分标准各异,前四厅以案件类别划分,第六至八、十厅以职能划分,第九厅未成年人检察厅则以工作对象划分,缺乏统一标准。此外,部分业务厅职能与名称不符,如第五检察厅虽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却需承担与刑事执行关联不大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监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侦查职能大幅削弱,虽仍保留对14种司法工作人员特定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但在整体格局中占比极低。当前内设机构设置加剧了这一趋势,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在“十大业务”中边缘化,甚至未被单独列示。第五检察厅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其核心业务聚焦于刑事执行监督,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业务资源受限,不利于侦查权的有效运行。缺乏独立侦查部门导致无专职侦查队伍,加之原侦查队伍转隶监察机关,机构与人员配置短板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职能的发挥。同时,检察机关虽享有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但因无专责部门,侦查职能已名存实亡。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以批捕、起诉等诉讼职能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依托,使得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发展失衡,抗诉、纠正违法等监督职能相对薄弱。当前“捕诉一体”模式与按业务类型划分的刑事检察内设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失衡现象。由于各业务厅仅掌握自身负责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时,或陷入“碎片化”监督,或因部门间沟通不畅、信息不共享而难以有效开展工作。2021年的数据表明,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人数远超提出抗诉及纠正审判违法意见的数量,凸显出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监督职能的履行远不及诉讼职能,监督职能趋于弱化。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自建立以来,在运行中面临多重挑战。内部层面,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存在交叉,尤其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及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法律与司法解释未明确两者顺位,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同一部门行使两类诉讼职能时,可能择一履职,影响公益保护效果。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存在重合。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检察监督目标相同但未有效整合,行政检察的柔性监督方式效果有限,行政公益诉讼落实情况亦不乐观。民事检察与民事公益诉讼在办案业务与规则上存在交叉与冲突。同时,公益诉讼案件以刑事附带民事为主,与刑事检察存在交叉,易导致重复劳动。
与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这两项在内设机构改革中新崛起的业务相比,行政检察案件总数明显偏低,与其“四梁八柱”的支柱地位不相匹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四年的工作报告数据可见,行政检察案件总数虽从2018年的6000余件增至2021年的3万余件,增速较快,但与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每年超十万件的案件量相比,仍显不足。以2019年为例,全国民事检察案件总量达142203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总量为126912件,而行政检察案件总数仅为15923件。对比2018年以来三大业务核心数据,行政检察案件数量与其他两类案件的差距显著。这主要是由于行政诉讼案件在全部诉讼中占比小、体量偏小。
尽管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与监察体制改革中顺利转型,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影响检察权运行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需通过增设检察侦查部门、统一内设机构设置逻辑、调整刑事检察部门架构,以及整合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至民事、行政检察范畴等措施,推动新“四大检察”格局的形成。此举不仅能提升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还能促进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上下对应、高效履职。调整后,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分别对应人民法院的相应审判部门,形成分工合理、配置科学的内设机构体系,并与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相互呼应,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