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为何设置兜底条款?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1-12 10:58:39
#律师来帮忙# 兜底条款在法律文本中频繁出现,具有特定的规范结构和专门职能,且在司法适用中易引发争议,需认真对待。部门法学者已对兜底条款进行多方面分析,取得丰富成果,但法理学研究尚显薄弱,有待深化。法理学作为法的一般与基础理论,可提炼兜底条款的共同法理,揭示其深刻本质,为法律创制与实施奠定法理基础。同时,作为法学方法论,它能提供兜底条款的分析工具,概括一般法理,避免学术资源浪费。法学价值观则指引兜底条款的方向,需法理学拓展以总结适用规则。在法典化时代,兜底条款仍具重要作用,其有效运用能协调法律的诸方面关系,提高实效性,助力法典编纂完成历史‬使命。 兜底条款是法律文本中一种特殊的规定形式,它以列举的主要事项为典型,用“其他”等词语概括剩余次要事项,构成有序的规范结构。兜底条款作为独立句子,各部分既独立又相互联系,其中“其他”是其外观标志,但需仔细甄别。在法律中,“其他”有除外和例示两种用法,兜底条款属于特殊的例示规定,与一般例示规定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兜底条款的设置遵循特殊技术规范,“等”与“其他”虽都表示列举未尽,但存在明显差别,不能简单置换。在法条结构中,“其他”可构成兜底条款,“等”则不可;且“其他”可起头不能结尾,“等”则相反。兜底条款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对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句子是语言的基本单位,能表达完整意思,兜底条款则是由多个词语构成的独立句子,成分相对复杂。以《会计法》为例,其第10条在明确列举经济业务事项后,设置兜底条款以应对会计环境的新变化。兜底条款在法律文本中通常体现为“项”,位于条或款之下,如《人民陪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兜底条款虽为分说句子,但必存于总分结构中,依赖项前主文以表达完整意思。分说句子可细分为积极的择一法、消极的择一法、积极的完全法、消极的完全法等四种,分别规定符合或具备例示分项要件时的行为或资格取得情况,如《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反垄断法》中的相关条款所示。 兜底条款的表述富含隐喻,以“兜”与“底”相互依存,构建出法律中的独特概念。在法学里,隐喻是连接熟悉与陌生的桥梁,帮助理解复杂概念。兜底条款,恰如一个法律隐喻的“容器”,虽表述不够精准,却形象地描绘了其作用。这个“容器”不仅像“口袋”“包裹”,也如同“箱子”“兜子”,将未明确列举的事项一并囊括。其中,“兜”作为包装物,与“底”合作,共同实现涵盖剩余事项的功能。对“兜底”的理解,既有静态的偏正结构,视其为兜的底部;也有动态的述宾结构,将“兜”视为归拢、接收的行为,“底”则是这一行为的目标。实际上,我们对兜底条款的理解,是这两种结构的结合,体现了结构与功能的统一。 “兜底”条款犹如疏密有致的“滤网”,在法律领域中衡量着法规范数量与所调整社会关系面积的比例。不同法律部门、领域的规范密度各异,物权法、道路交通法之密度显高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兜底条款以“其他”概括情形,避免列举之局限,并在“其他情形”前巧设详略不一的限定语,以调控法律规定的疏密度。这些限定语既涵盖“法律规定”等抽象规范性文件,如《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情形的“法律规定”,亦包括“人民法院认定”等具体行为规范。且“其他”前之限定语常嵌入“以及”、“或者”、“和”等连词,使得兜底条款所涉事项与典型事项联系错综复杂,规范密度因此呈现出多样化的情形。 对兜底条款的审视,需超越技术层面,深入其功能本质。立法面对多元价值目标,需理性设定优先性,寻找平衡点。兜底条款作为赋权与限权的统一体,要求表述完整、清晰,防止“蝴蝶效应”,既扩展私人权利,又严格限制国家权力,避免成为“口袋罪”。其内涵不确定,外延具扩展性,赋予法官裁量权,适应个案复杂性。兜底条款常用于疑难案件,注入常识性判断,弥补立法漏洞。作为裁判依据时,其适用性常存争议。未来立法应追求刚性与弹性结合,兜底条款正是此体现,既保证稳定性,又为法律发展留余地,如《高等教育法》中列举与兜底相结合,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兜底条款是法律中常见的条款类型,具有特定的规范结构、功能定位及形式特征和技术规范。它虽功能重要但非万能,立法者常因取消或替代方案效果不佳而选择保留。为合理利用兜底条款,应将其编入立法技术规范,确保设置符合一般性及具体性要求。设置疏密适度的“网眼”,确保法律只规范重要社会关系,对公民自由权给予最小限度限制。立法过程中,需严控各环节,从起草到审议、表决均要仔细推敲兜底条款。立法时必须进行充分论证,特别是涉及惩罚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作为立法试验,应随法律运行状况及时修改完善。此外‬,兜底条款的称谓也需仔细斟酌,可考虑使用“兜底规定”等更为适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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