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行政区划中,通常分为省、府、州、县四级,一般不把与州同级的“厅”列入其中。一来是厅的总体数量不多,不具有代表性;二是厅这一级行政机构,和州的定位多少还是有些不同的。
相信很多读者还搞不清楚厅与州到底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御史觉得很有必要就此话题与诸位讲一讲两者之间的差别,然而文献中关于这方面的内容记载不详尽,所以有些观点尚待论证。
州、厅设置的时代背景不同“州”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由来已久,北宋建国后鉴于唐代藩镇割据的政治教训,派朝臣带本官临时代理州事称其为“知州事”,至此古之刺史更名为知州。
宋代的地方机构主要是道州县三级,辅以府、路,元明以后,地方行政机构发生了一些重大的变化,在宋“道”的基础上衍生出“省”级单位,并在各省的重要地区建立了府。
明代在分府的过程中,大致是有标准的,只有面积、人口、经济、地理位置等符合条件的才会建府,而那些不符合府标准但又高于县的区域,就改为州。需要注意的是,明代的州都是散州,且有的州有属县有的州没有属县。
清代沿袭明制,只是在原先的基础上增设或裁撤一些府,那些不改府但是有属县的州,则提升行政等级,划为直隶州其制同府,隶属各省布政使司;没有属县的州仍按明制。至此,便有了直隶州和散州之别。
清代直隶州、散州的设置基本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不同时期州的数量也不等。有时会根据时代的发展是现实情况,划出一片区域特设为州;有时在县的基础上进行升格;有时将个别大的府分出一部分改设。
经过不断地调整,州的数量至光绪朝基本定型,全国设直隶州73个,属州145个。
“厅”是清代特有的产物,清入关之初并无厅之设置。当时的厅并非是行政单位,而是府级行政单位下属一个办事机构,如果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局”。
熟悉清代历史的读者都知道,知府的佐贰官为同知、通判,他们分别负责某一项事务的管理,或钱粮、刑名,或河道、漕运,同治、通判有单独的办公衙署,其衙署名称就叫厅,所以同知、通判也称“厅官”。
大致从顺治朝以后,厅才正式以地方行政机构的形式出现。这是因为有些府由于管辖的范围太广,部分区域远离府州县衙,长官鞭长莫及。为了更好地治理地方,便派出同知、通判驻扎此地设衙治理,此为其一;
其二很多大府下属的州县数量多,各州县的交界处比较难以管理,单独设县的话由于知县品级较低难以协调,所以专门划出一个地区成为厅,以级别较高的同知、通判坐镇统筹;
其三清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兼并日趋严重,不少地区出现了很多流民,他们远离故土前往塞外、边疆垦荒屯田,这些原本人烟稀少、土地荒凉的地方,随着移民的到来,便出现了各种治理难题,朝廷便在这些地方设厅加以管理。
由于厅的设置条件比较复杂,所以整体而言厅的数量并不多,且一般都在边区、少数民族地区,中原省份厅的数量极少。
据《光绪会典》的记载,全国设直隶厅34处,散厅78处,从数量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新疆、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省。
州、厅职掌和衙署配置不同从制度层面和行政级别上来说,州和厅处在同一档次,且都有“直隶”和“散”之分。州厅长官本质和知县是一样,属于亲民官,凡具体的钱粮、刑名等政务,都需亲自过问,而不像府那样有附郭州县。
州、厅长官的职掌虽然总体区别不大,但在品级、称谓以及工作侧重点上多少还是有出入的。
府州县三级长官都带有“知”字,厅由于是从府衍生出的分支机构,当厅正式成为地方单独的行政机构时,长官的名称并未因此而发生变化,仍为同知、通判,而不称“知厅”。
直隶厅由于级别高,所以多为正五品同知充任,全国34个直隶厅中,仅有甘肃化平川厅领以通判(正六品),广西百色厅领以州判,其他全是同知;散厅则是同知、通判皆设,但以通判领者居多。
按品级来看,直隶州知州与直隶厅同知都是正五品级别,而散州知州(从五品)则要高于散厅半级。
从属县的情况来看,厅、州的区别就很大了。直隶厅虽然与直隶州是一个等级,但按例都不设属县,仅有个别的一二个厅除外;而直隶州都有属县,或一二个或五六个,知州和所属州县是上下级关系,相对而言事权更重。
厅由于是特设行政机构,辖区内的行政事务与府州县有不小的差异,可以认为钱粮、刑名只是厅长官的部分职能,最重要的还是维持地方治安及协调各民族事务,并且朝廷还赋予了一定的军权。
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同知、通判,有的还领有“亲标”,即有直属亲兵营,如贵州黎平府古州厅同知,设亲标千总一人;镇远府台拱厅同知,设亲标千总一人,还有八寨厅、都江厅、丹江厅等,都有亲标。
此外,厅与州在职官配置上也有差异,按吏部的规定,各直隶厅、散厅例不设佐贰官,仅设经历、知事、照磨、司狱、库大使等属官。
讲到这里基本就搞清楚了清代厅与州的概念,如果还是不太清楚的话,御史做一个不太确切的比喻,可以将厅理解为现在的省、市开发区,州则是各地级市所属的县级市。
将“厅”理解为省、市开发区很贴切,将散州理解为不设区的市也还可以,但直隶州直属于布政使司(省),而且下辖有县,将之理解为不设区的市就完全不可思议了[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