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是法定的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其一。若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未主动选择,县级政府一般需在征收补偿决定中保障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即分别针对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选择情形给出不同的补偿结果。
而在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区政府却独辟蹊径,向被征收人作出了《关于要求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并在补偿决定中迳行替当事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那么,这样一份《通知》能作为其保障补偿方式选择权的证据吗?法院又会对涉案补偿决定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补偿决定直接选择货币补偿?】委托人黄女士在安徽省合肥市xx区某商城一层拥有合法商铺一处,建筑面积25.3平方米,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023年3月,因某商城建设项目的需要,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涉案商铺所在片区的房屋实施征收。
2023年4月,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向黄女士邮寄送达一系列涉及被征收房屋补偿问题的材料,其中包括一份《关于要求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
此后,街道办与黄女士就涉案商铺的补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签订补偿协议。2023年8月,区政府向黄女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涉案商铺进行货币补偿,各项补偿费用共计39万余元。
黄女士认为该补偿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于是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李甜律师代理该案。
2024年2月,二位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征收补偿决定。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分6组出示了大量证据以证明其补偿决定的作出完全合法,双方围绕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价格的公平与否及补偿方式的选择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质证和辩论。
聂荣、李甜律师就本案指出,2022年1月出台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其第27条进一步明确,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据此可知,合肥市在保障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这一问题上完全延续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明确赋予了包括非住宅房屋在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补偿方式中“二选一”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区政府却并未在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中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而是直接给出了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下的补偿结果,明显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聂荣、李甜律师同时强调,被告区政府所出示的《关于要求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并未真正保障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通知流于形式,达不到证明其已保障了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目的。被告区政府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委托人黄女士明确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
案件结果2024年7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皖01行初86号《行政判决书》,部分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区政府于2023年8月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聂荣、李甜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商铺、门面房、厂房等非住宅房屋、经营性房屋也同样有权取得产权调换补偿,590号令中从未规定对于非住宅房屋在补偿方式上要和个人住宅房屋区别对待。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地方性规定或者“红头文件”中直接剥夺非住宅房屋权利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这是不符合法规规定的。
一旦你的经营性房屋面临评估、补偿方式等方面的纠纷,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申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或者自行委托评估,力争将补偿价格提上去,保障自己在拆迁后能够持续稳定地从事生产和经营。(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