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最令农民朋友们深恶痛绝的土地违法行为。好好的承包地本能种植粮食作物或者蔬菜瓜果,一流转就“变性”成了事实上的建设用地,而农民却拿不到任何法定的征地补偿,只能按合同约定去得到微薄的租金,地也彻底和自己说了拜拜。
那么,当怀疑自己承包的土地被村委会拿去“以租代征”,农民该怎样有效救济权利呢?向哪个部门举报才算是找准了门儿?收不到任何答复又该怎么办?
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是怎样指导农民朋友们申请查处的。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以租代征”,早已为国家明令禁止】委托人黄先生等26人、冯女士等15人在辽宁省盘锦市xx区某村拥有承包地。2024年年初当地村民委员会对涉案土地进行流转,与村民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其名下的承包地统一流转给当地一家实业有限公司,约定租金每亩1200元。
村民们认为涉案公司在占用该土地后实施了违法占地行为,改变了耕地的用途。2024年4月,申请人向盘锦市自然资源局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对涉案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以租代征”行为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市自然资源局很快签收了这份查处申请,但却未作出任何书面回复。众村民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指导下,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答复。

复议审查中,市自然资源局答辩称其执法机构在收到村民的查处申请后已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村委会系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目前,村民反映的承包地块始终保持耕地状态未发生变化,依旧是农业用途,未发现违法占地建设,也不存在村民们反映的“以租代征”情形。
市自然资源局同时指出,如村民们对所签合同持有异议,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中的纠纷不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则在复议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占地举报负有调查和处理的职责。
而根据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租代征”作为一种极具典型性的土地违法行为早已被点名禁止: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2月发布的《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使用了上述表述,对“以租代征”明确说不。
贾燕丽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中共计40余户村民认为某公司和村委会存在“以租代征”行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查处。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核实,履行法定查处程序并及时作出书面答复,而不是自顾自地“调查核实”后就完全没了回音。
案件结果2024年9月26日,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盘政行复决字〔2024〕13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市自然资源局未及时依法答复违法,责令其于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40余户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申请土地违法查处一定要趁早、及时,既不要盲目消极等待让违法占地情形蔓延扩散,也不要完全听信村集体的单方说辞而拿自家的土地不当回事。同时,要在举报时明确区分信访和查处申请这两条路径,坚决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去申请查处而不是依赖信访,这样才能收获到满意的查处效果,让案件尽早进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