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村委会拆的和镇上无关?市检察院抗诉:就是你拆的!

智勇评社会 2025-03-21 12:12:43

在一些地方的腾退搬迁项目中,村委会往往被作为“唯一主体”推到台前,对腾退项目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而事实上,村委会根本没有那么大能力,很多时候其背后都有另一个更为强大的力量在主导和介入。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春韬律师团队就在B市某区代理了一起老旧房屋危房搬迁案件,当事人起诉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而镇政府却矢口否认其参与了强制拆除,反倒是村委会站出来自认实施了拆除行为,并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镇政府和村委会到底谁主导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呢?检察机关的监督介入给案件的事实认定带来了一丝曙光……

【基本案情:房子被拆全是村委会的锅?】

委托人刘先生在B市h区某村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其所居住的房屋位于该村70年代“农业学大寨”时期建造的老楼中。

2020年8月,当地村委会及不明身份人员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法律文书的情形下利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将涉案楼房强制拆除,造成了刘先生的部分财产毁损灭失。

刘先生于是向B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然而这样一个看似“单纯”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却打得异常艰苦、费劲。h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村民们早在2006年8月就曾联名提交《危房报告》,希望上级对该处老旧楼房存在的安全隐患甚至险情予以重视,并尽早拿出解决方案。

基于此,2014年2月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下达“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任务”,涉案楼房被纳入搬迁范围内。

自2015年1月起涉案楼房启动“一院换一院”的搬迁,但刘先生未参与搬迁。2019年12月,B市农业农村局发函,要求除依法认定为古民居、文物建筑的要保护下来外,其他房屋要全部拆除,避免出现回迁等问题。

2020年8月,当地村委会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拆除委托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执行对涉案片区内房屋进行拆除。此外,村委会还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临时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其为清理腾退工作提供安全保卫服务。

就这样,涉案楼房被整体拆除,其中就包括刘先生家所居住的房屋。

而在一审庭审中,镇政府否认其实施了刘先生所诉的拆除行为,而村委会却自认实施了拆除行为,并向法院出具了包括前述两份合同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等多份证据加以证明。

h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拆除行为由村委会实施,刘先生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起诉。

仅凭村委会的力量就能拆除一整栋楼?刘先生对此裁定不服,向B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三中院经审理仍然认定刘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拆除行为系镇政府实施或由其委托村委会实施,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一审裁定最终被维持。

刘先生不服二审裁定继续向B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院于2022年6月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刘先生的再审申请。

到这里,刘先生房屋被强制拆除一案似乎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难不成刘先生只能去起诉村委会主张民事赔偿了?但刘先生并不气馁,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春韬律师的指导下,向B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检察监督。

那么,行政检察监督程序启动后究竟会否给案件带来转机呢?本案的真相难道要永远被掩盖吗?

【检察监督:若干新证据足以推翻三中院的终审裁定】

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开始对案件进行抽丝剥茧般的深入研判,许多在一审、二审中未被揭露出来的事实也逐渐浮出了水面:

2012年9月,B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中明确其工作原则为“坚持政府主导,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明确区县政府是实施搬迁工程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项目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核定安排。2013年11月,原B市国土资源局h分局向区政府提交的关于涉案楼房搬迁安置地选址工作的《请示》中,明确“xx镇政府应专人负责,做好搬迁旧址的腾退工作”,时任区领导在批示部分批示“同意”。2020年7月,xx镇政府向村委会下发《关于xx楼清理原址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通知》,责令村委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镇政府提交彻底清理该楼房原址48户的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清理工作方案。方案通过后,限期10日内彻底清理,恢复为农用地原貌。村委会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提交了其2020年7月召开两委会的会议记录,其中决定拆除xx楼工作主体为村委会,但村委会不具备拆除施工的资质且无资金,完全依托xx镇人民政府实施。检察机关于2023年7月向村委会干部进行调查,村委委员称“2019年底,区农业农村局要求把这栋楼彻底清理拆除,大队有心想把这个保留下来,但政府说了,不行,必须拆,只要不是历史古迹的必须拆除……当时村里申请了镇政府的帮助,实际上拆除是镇政府组织的,村里面参与了,但村里没有这种拆除的能力,是镇政府主导的。”

在检察监督审理过程中,张春韬律师持续指导委托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途径收集证据,大量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市三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将强制拆除行为的真正实施主体逐步锁定在当地镇政府头上!

B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向三中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被接受的情况下,提请B市人民检察院向B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市人民检察院分析指出,从本案所涉“搬迁工程”的发起主体、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和村委会提供的大量证据可知,涉案老旧楼房的拆除是由镇政府主导并组织实施的,而村委会只是从旁参与。即便其自认实施了拆除行为,也不能免除镇政府依法拆除涉案房屋的责任。

何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未授予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合法房屋的权利,将拆除房屋解读为“村民自治”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2024年5月29日,B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x检行监〔2024〕2号《行政抗诉书》,认定刘先生以xx镇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其起诉具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新的证据足以推翻B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请B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至此,在张春韬律师全力指导、帮助委托人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新证据的基础上,案件迎来重大转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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