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平米养猪场限期5日内自行拆除?一日内收获两份胜诉判决!

智勇评社会 2025-03-22 12:10:53

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所谓“违法建筑”无疑是征拆领域中最令被征收人闻之色变的词汇,也是对拆迁方而言最为高效快捷的拆除利器。600平方米的养猪场和200平方米的房屋能这样华丽丽地被夷为平地,而实施的主体却是并不多见的“xx镇综合执法中心”。

那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代理下的这起案件会取得怎样辉煌的胜诉战果呢?一日之内,如何拿下两份胜诉判决而将镇政府的限期拆除、强制拆除行为一并认定违法呢?

【基本案情:镇综合执法中心限期拆除,该告谁?】

委托人李先生父子在湖北省孝感市下辖的某村拥有承包地40亩,建有200平方米的房屋、鱼塘和600平方米的养猪场。

后涉案地块被纳入征拆范围内。2022年8月,当地镇综合执法中心作出《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委托人于1996年在未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即占用土地建设了涉案养殖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其于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拆的镇综合执法中心将依法强制拆除。

此后不久,涉案养殖场及其附近的房屋均被强制拆除完毕。

委托人李先生不服,以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一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李先生于是在2024年2月改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涉案《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与此同时,李先生父子还同步起诉请求确认涉案强制拆除房屋及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答辩指出2022年8月作出被诉《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是xx市xx镇综合执法中心,该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所实施的“通知”行为与镇政府无关,原告李先生的被告依然错误。

同时,镇政府还强调李先生对2022年的事情直到2024年才开始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涉嫌重复起诉,并提出被诉《通知书》已经执行完毕,原告再起诉撤销已无实际意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解析:综合执法中心干的事儿,责任仍归镇政府】

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本案中镇政府设立的“综合执法中心”即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依法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据此,本案被告仍应确定为镇政府。同时,本案原告李先生曾于1年的起诉期限内(被诉《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并未依法告知其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提起行政诉讼,但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遭一次裁定驳回起诉,后于2024年2月提起本案诉讼,其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涉案《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虽名为“通知”,但主要内容却为限期拆除养殖场,其性质等同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显然未履行行政处罚领域相应的法定程序,那么涉案《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应依法予以撤销。

案件结果

2024年9月23日,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鄂0984行初49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镇政府设立的综合执法中心于2022年8月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同日,本案还迎来了“一炮双响”——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鄂0984行初50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李先生房屋和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被撤销,据此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也自然失去了事实依据。何况,本案涉案房屋及养殖场建造于近30年前,属于典型的“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建筑”,在征拆范围内将其判定成违建,本身即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明提示

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看似法律关系简单的撤销限拆通知和确认强制拆除违法案件,真的打起来却会面临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主体、起诉期限、是否重复起诉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性问题,要稳妥应对绝非易事。本案也彰显出专业征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卓越价值。(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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