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只能先强制腾退再给补偿?市中院:补偿决定得有!

智勇评社会 2025-03-24 12:10:39

按照一些征收方的观点,公房承租人并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具备补偿主体资格。对公房承租人损失的补偿,只能通过解除公房租赁合同后由房屋产权单位支付解决,而与县级政府无关。那么,这种认知是否正确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律师在河北省承德市代理的一系列案件中,公房承租人租赁的房屋面临征收,征收方并不直接出面给予任何补偿,而是由产权单位起诉他们腾房,再由产权单位通知其领取所谓的补偿。

那么,这种完全规避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的做法合法吗?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又会对该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强制腾房+拆除房屋,补偿已提存了?】

委托人林先生在河北省承德市xx县承租有公房一处并有自建房。2020年10月,涉案片区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

然而区政府却并未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其给予补偿,而是另辟蹊径意图通过解除公房承租合同并强制腾退房屋的路子来实现目的。

相关民事诉讼提出后,当地法院于2023年1月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腾退,此后由负责该项目的承接方对房屋进行了拆除。

那么属于委托人的征收补偿该怎么算呢?2023年2月,房屋的产权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委托人邮寄了《通知》,称涉案公房自建部分的评估价值为5万余元,委托人有权选择1套保障房(廉租房)或者货币补偿2万元。若未及时领取该局将对货币补偿款依法提存。但委托人表示其当时未收到该份通知。

2024年2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律师指导下,向xx县政府邮寄《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在两个月内书面答复,尽快落实其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县政府收发室签收了这份申请,但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或者补偿决定。

鉴于此,委托人进一步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复议机关却采信了县政府已作出通知给予补偿的答辩意见,于2024年7月作出124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林先生的复议请求。

林先生继续在在明律师的指导下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涉案124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县政府对其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作出实质性处理。

显然,这起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时对公有房屋承租人该如何履行补偿职责,能不能走“解除合同+强制腾退+领取补偿”的路子呢?

【律师解析:公房承租人也是法定的补偿对象】

2025年1月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县政府坚称涉案公有房屋的产权单位县住建局已经向原告林先生作出了通知,依据既有的民事裁判保障其补偿利益。且林先生只是公房承租人,并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对其不存在法定的征收补偿职责。

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律师对此早有准备,他指出根据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公有住房的原承租户有权获得保障性住房,公房院内自建的房屋由产权单位登记确认后,征收方按评估价格给予住户货币补偿。

由此可知,林先生一家作为公房承租人且有自建房屋,属于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获得征收补偿。

基于此,县政府应当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保障林先生一家的补偿权益。本案中仅由县住建局以房屋产权单位的身份作出通知,不能视为县政府已履行了法定的补偿职责。

而在林先生书面申请补偿的情形下,县政府显然应当对其作出书面答复和实质性处理,而不是以县住建局的通知作为其无需答复、处理的依据。

案件结果

2025年1月21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冀08行初58号《行政判决书》,全面采信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作出的124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就林先生的征收补偿履职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律师通过该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公有房屋承租人虽未在590号令中明确为被征收人,但在实务中却是不折不扣地房屋权利人,其应当享有与被征收人十分接近的补偿权益,并对其中的重要程序节点有权实施救济。

本案中当地政府“解除合同+强制腾退+领取补偿”的做法既是对征拆法规的误读和曲解,也是对公房承租人合法补偿权益的无视和侵害,应当得到及时且坚决的纠正。(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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