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一旦被征收人起诉房屋征收决定要求撤销,县级政府作为被告就需要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步骤详尽举证,以证明其征收决定完全经得起检验。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李甜律师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出示了数十份证据材料,不料还是“百密一疏”,最终导致其自行撤销了征收决定。那么,征收方究竟在法定程序中“错走了哪一步”呢?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撤销征收决定一招就管用】委托人苗先生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xx县某镇拥有一处合法的房屋。2023年3月,县政府因xx街道路恢复建设项目将涉案片区纳入征收范围内,进而作出26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而早在2022年8月,征收部门就开始与苗先生一家协商补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苗先生认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存在多处明显违法,于是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李甜律师代理该案。
2023年9月,李甜律师指导委托人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26号《房屋征收决定》。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答辩称涉案房屋早已于2013年1月由原告苗先生通过《买卖协议》出售给了其儿子,征收方始终与其儿子对接补偿事宜,故此苗先生已非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也不是本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同时,被告县政府分7组出示了多达数十份证据,以证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
然而终究是“百密一疏”,李甜律师利用自己丰富的案件代理经验和如炬的目光发现,被告所提交的第6组证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县支行结算账户收款凭证2份”,补偿款的单据交易日期是2023年11月21日,晚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日期2023年3月30日!
由此可见,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补偿款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那么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了。
至于被告强调的“买卖协议”问题,李甜律师则明确指出与房屋征收决定相关的是房屋的所有权而非债权。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登记的房屋权利人,而不是合同中的买受人。
案件结果在本案诉讼进行中,被告县政府于2024年5月作出《关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方案的决定》,自行撤销了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及相应的公告和补偿方案。
2024年6月5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3)黑08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鉴于县政府已自行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一审判决确认26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王小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