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距仅10米挡光严重,住建局却对查处申请这样答复

智勇评社会 2025-03-27 12:24:45

高层建筑与既有的房屋间距不足10米,且经申请信息公开获知其无立项批复等相关建设手续。采光受到严重影响的当事人向xx市住建局申请查处其违法施工行为,却被一纸《答复》告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那么,这一“问前门楼子答胯骨轴子”的书面《答复》合法吗?能视为住建局履行了法定职责吗?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谭程泽律师在山东省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我们来看看复议机关会作何决定。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问东答西”显然不算履职完成】

委托人叶先生系山东省烟台市下辖某地某村村民。其房屋正南方向存在一栋高层建筑,自行测量下与其房屋的间距不足10米。这就导致叶先生的房屋采光受到遮挡,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和生产经营。

叶先生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渠道获知涉案高层建筑未取得建设所需的相关手续,已于2021年9月被发现并被责令停工,涉嫌违法建设。

2024年9月,叶先生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交《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请求其对涉案高层建筑未取得合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情节履行查处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予以告知。

2024年10月,xx市住建局作出《关于叶xx南侧房屋用地及规划违法一事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告知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并以此为由不予处理。

叶先生当然对此不服,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谭程泽律师指导下,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答复》,并责令住建局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那么,xx市住建局究竟是怎么想的,才会作出这样一份“答非所问”的书面答复来呢?

复议审查中,xx市住建局答辩称其认为叶先生不具有申请查处涉案高层建筑施工许可的主体资格和利害关系,且该建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原因是其未办理必需的前置规划许可,而关于规划许可管理则超出了该局的答复和处置范围,叶先生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去反映。

对此,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谭程泽律师明确指出,涉案高层建筑的存在对叶先生的采光造成严重影响,叶先生申请查处该高层建筑涉嫌违法施工显然具有利害关系。

且叶先生的申请系针对涉案建筑是否具备施工许可而提出,被申请人所答复的“超出两年处罚时效”明显未正面回答问题,且不符合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应以“违法行为持续状态”为标准的认知,这一《答复》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案件结果

2025年1月10日,xx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复决字〔2024〕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xx市住建局所作《答复》,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谭程泽律师要通过本案告诉大家的是,《建筑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其第64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据此,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有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的叶先生提起相应的查处申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xx市住建局应当依法处理并给予答复,而不是以是否超过两年处罚时效作为答复的内容。

本案也为类似的涉嫌违法建设造成的侵权纠纷化解提供了行政法上的思路。(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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