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协议,合村并城中的宅基地安置面积没了?市中院撤销原判!

智勇评社会 2025-04-06 12:14:54

原本一家五口人均为合村并城改造项目中的被安置人口,补偿安置利益已涵盖在当年签订的《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中。

然而等到安置房建成时,3套安置房全都签到了户主赵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名下,其与现任妻子胡女士所生的儿子却什么也没落着……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赵先生前妻的子女们主张依据其母亲与赵先生离婚时所签的《和解协议》,涉案宅基地院落上的全部房屋均已被处分给了他们,拆迁安置权益自然和胡女士及其儿子无关。那么事实真相果真如此吗?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团队又发现了怎样的重要证据呢?

【悬疑:同为被安置人口,因何房屋落不着?】

委托人赵先生与其母亲共同生活在河南省郑州市xx区某社区,在其父亲赵xx为户主的宅基地院落上自建房屋一处居住生活。

早在2003年,赵xx与其前妻离婚,离婚时双方在法院调解中约定原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归他们的两个儿子所有。

此后半年左右胡女士与赵xx结婚,并将户籍迁入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人赵先生即是胡女士与赵xx的儿子。

2012年前后,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经社区调解确认赵xx户内的人口为5人,即赵xx、胡女士、委托人赵先生一家三口和赵xx与前妻的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另一个儿子则单独立户予以补偿安置。

根据这一调解结果,合村并城改造指挥部与赵xx签订了236号《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该户合法宅基地面积168平方米,应安置人口为上述5人。

可是到了安置房建成交付,委托人赵先生可傻眼了。前后3套安置房全都由赵xx与前妻的儿子网签或领取房屋钥匙,赵先生作为赵xx与现任妻子的儿子是一套房没分到。

原来,早在2012年拆迁启动时,赵xx就曾在法院调解下与其前妻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涉案宅基地院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房屋(206.15平方米)归赵xx与其前妻的三个子女所有。

2012年6月,赵xx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出资加盖了302平方米房屋。然而到了拆迁安置阶段,赵xx与前妻的三个子女却将其诉至法院,主张基于已有的《和解协议》,赵xx已对涉案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自动放弃,不享有相应的拆迁权益,其出资加盖的房屋仅能得到相应的建房成本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赵xx与前妻三个子女的诉讼请求,认定涉案房屋的补偿权益归三个子女所有,赵xx仅能得到加盖房屋的10万元支付费用。赵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直至再审均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作为赵xx与现任妻子胡女士儿子的赵先生眼看着就要与拆迁安置利益彻底无缘了。

【律师解析:《和解协议》无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那么既然委托人赵先生已被社区和拆迁方认可为被安置人口之一,因何补偿安置权益会与其无缘呢?问题就出在2012年拆迁启动时赵xx与其前妻签订的那份《和解协议》上。

代理该案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律师杨念平和张勇律师在全面分析案情后指出,无论是赵xx与其前妻离婚时针对财产达成的调解,还是此后2012年的这份《和解协议》,均无权对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作出处分,而仅能处分地上的房屋。

根据委托人赵先生查阅、复制调取的《和解协议》复印件,协议内容表述为“位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房屋(即前述206.115平方米)归三子女共同所有”,此即证明了《和解协议》仅对涉案宅基地院落内的206平方米房屋进行了约定,完全未涉及赵xx出资加盖的302平方米房屋。

且根据在本案相关行政诉讼中xx区政府的答辩意见,本案中的3套安置房就是给予赵xx户的全部安置利益,委托人赵先生及其母亲胡女士未分得安置房属于其家庭内部纠纷所致,拆迁方已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无法继续介入干预此案的安置房分配纠纷。

基于此,杨念平、张勇律师审时度势,于2024年指导委托人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本案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本案于2024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市中院经审理采信了杨念平、张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的主要证据《和解协议》仅对原宅基地上的206平方米房屋作出了约定,而原有判决却将涉案宅基地上的全部拆迁安置房屋及权益判归赵xx与前妻的三个子女所有,明显损害了本案原告赵先生应当享有的补偿安置权益。

赵先生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市中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2025年2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1民撤1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的涉案民事判决,撤销市中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至此,委托人赵先生及其母亲胡女士的补偿安置权益终于迎来了重大转机,其将有望进一步向赵xx与其前妻的三个子女主张安置房权益,得到本应属于自己的安置房面积。

在明提示

杨念平、张勇二位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涉及合村并城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纠纷往往横跨行政和民事两个法律领域,诉讼形式复杂多样,操作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难度。本案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用尤其值得借鉴,也是在通过行政诉讼向拆迁方主张补偿安置权益未果后“换思路”的重要选择。(王小明/文)

0 阅读:0

智勇评社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