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及未成年村民岂容随意不予安置?市政府:告知书得撤销!

智勇评社会 2025-04-05 12:13:04

见着年轻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就一概答复不予人口安置?都是居住生活在本村的村民,因何被县政府一纸《告知书》直接排除在了安置人口之外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凤吉、吴雨晴律师在安徽省蚌埠市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多户被征收人因“曾于2014年得到过征迁安置”“无宅基地和房屋”等各种原因被告知不予人口安置。那么,县政府作出的多份《告知书》是否合法呢?市政府又将给出怎样的复议裁决呢?

【基本案情: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却被告知不予安置?】

委托人常女士是安徽省蚌埠市某村村民,其全家居住于该村。2021年,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并于2022年被征收。

然而常女士及其未成年的女儿却始终未得到安置人口的住房补偿安置,未取得安置房。2023年3月,常女士向xx县政府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对自己及女儿履行安置人口住房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2024年4月,县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常女士该户已于2014年征迁安置,常女士及其女儿是2014年征迁后新增人口。根据当地《关于xx城中村改造等5个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二位申请人不再予以重复安置,且其也不符合本次城中村改造的安置人口条件。

这一下常女士等年轻人可是坐不住了——项目都启动那么久了,等了半天居然等来一个不予人口安置?拥有相当法律意识的年轻村民们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凤吉、吴雨晴律师代理该案,帮助其争取人口安置的权益。

【律师解析:不予人口安置不是一纸《告知书》的事儿】

2024年6月,李凤吉、吴雨晴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县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实质性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复议审查中,县政府坚称根据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常女士及其女儿不符合人口安置条件,其作出《告知书》对其明确不予安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凤吉、吴雨晴二位律师则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政府负有履行完整、全面补偿安置职责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县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然不足以证明其作出《告知书》中载明的事实,涉案《告知书》寥寥数语就将女性村民及其未成年子女排除在人口安置之外,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安置权益。

案件结果

2024年9月26日,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蚌政复〔2024〕1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多份复议决定,认定县政府针对多位年轻村民及其未成年子女作出的不予人口安置的《告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予以撤销。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李凤吉、吴雨晴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按“人头”给予安置面积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补偿的“重头戏”,被征收人绝不可轻言放弃。本案中的当事人完全符合补偿安置方案中得到人口安置的条件,且已通过相应的资格认定,其人口安置权益应当得到及时保障,而不是久拖不决、反复拉扯。

特别是涉及年轻村民的未成年子女的安置问题,更需要征收方依法慎重对待,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和女性村民的合法权益。(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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