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复垦致养殖场被强制拆除,法院:如此复垦不合法!

智勇评社会 2025-04-02 12:18:53

设施农业用地上合法建造的养殖鸽子和羊的养殖场怎么就能被强制拆除呢?协议也签了,乡里也备案了,难道还不算合法养殖?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凤吉律师在河北省沧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两户当事人的养殖场因《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到期而被强行复垦予以拆除,乡政府凭着几份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文件就将养殖设施拆除殆尽。

那么,如此复垦合法吗?法院会对此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合同到期养殖场被强行复垦】

委托人李女士是河北省沧州市某村村民。2021年6月,其与当地村委会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村委会将该村集体的将近3亩土地提供给李女士用于信鸽养殖,租赁期限两年。

此后李女士按协议约定建设了养殖设施,并向乡政府履行了备案手续。然而2023年12月,乡政府却以土地复垦整改为由依据多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的文件对涉案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

李女士认为其建造的养殖设施绝非违建,更不涉及违法占地,涉案拆除行为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系对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

2024年6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凤吉律师指导下,向河北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对原告农用设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复垦”不是违法强制拆除的挡箭牌】

本案于2024年8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乡政府答辩称其系依据李女士与村委会所签的《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和在备案过程中签订的《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协议》的约定,对涉案养殖建筑物实施了拆除。拆除的前提是李女士违反合同约定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时复垦土地,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无关。

乡政府同时强调,其强行复垦行为系依据2023年12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整改函等文件实施,行为性质是土地复垦而非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故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李凤吉律师显然不会落入被告所设定的事实情境中,而是回归到法律轨道上揭示被告所谓“复垦”行为的违法性。律师指出,即便李女士确实存在被告所称的“违约”行为,乡政府也无权实施所谓的强行复垦,而是要将此案交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查明李女士是否有违法占地的事实,再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而本案中乡政府却仅凭几份文件和函就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原告的养殖设施,完全未顾及《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其所称的“复垦”行为本质上就是强制拆除行为,那么此时的强制拆除行为自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理应被确认违法。

案件结果

2024年11月19日,河北省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冀0984行初2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确认其于2023年12月实施的强制拆除养殖设施行为违法。

无独有偶,另一位村民朱先生于同日被以相同理由强制拆除了养殖羊的建筑物,该案强制拆除行为也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两户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李凤吉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当年的设施农用地使用规定完全不同于“非农建设”,自然资源部对此均有规定。但无论如何设施农用地不同于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一拆了之”绝非合理、适当的处置措施。本案裁判告诉我们,复垦绝不是强制拆除的理由和挡箭牌,二者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不可简单替代。(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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