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被违法拆除怎样国家赔偿?市中院一锤定音

智勇评社会 2025-04-01 12:12:55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性质大致分为两类: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基本不存在第三种情形。但倘若涉案房屋所占土地恰好一部分是国有土地,另一部分却是集体土地,又该如何计算强制拆除后的行政赔偿才公平合理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谭程泽、赵秀津律师在福建省宁德市代理的一起案件就遇到了这种少见的复杂情形。一审法院给出的国家赔偿金额明显不能令当事人满意,那么在二审中情况将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基本案情:100多平米的两层半自建房屋被强制拆除,土地性质“一样一半”怎么赔?】

委托人吴先生在福建省宁德市xx区某村取得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02.11平方米。委托人在该宗土地上建有两幢房屋,一为占地面积109.89平方米的7层楼房,二为一幢占地面积125.44平方米的两层半房屋。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两幢房屋各有一部分面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其余均为集体土地性质。

2016年2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吴先生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然而到了2017年5月,当地镇政府却组织人员将涉案两层半房屋强制拆除。这让案件直接进入了“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国家赔偿”的终极权利救济道路上来。

2023年,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判决后已生效。吴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然而本案行政赔偿的计算可谓是相当复杂。一是吴先生主张自己有权得到产权置换的房屋赔偿,但被告镇政府却坚称涉案项目无法提供产权置换房屋,故法院只能按支付赔偿金这一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二是涉案房屋占地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而涉案项目的补偿方案系基于集体土地征收制定。面对此种情形,镇政府引入了当地另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作为对涉案房屋国有土地部分的补偿依据,对两部分面积予以区分处理。这一做法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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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建成时间与补偿价值息息相关】

该案行政赔偿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无法令吴先生满意。当事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谭程泽、赵秀津律师的指导下,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其赔偿请求。

本案于2024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9月在市中院的组织下进行了询问。随着二审审理的推进,一审裁判中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逐渐浮出了水面:

根据镇政府提交的航拍资料图和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涉案房屋一层建设于2005年之前,二、三层建设于2014年。而一审法院则认定该房屋的一层建设于2012年,二、三层建成于2014年。这一时间上的出入就导致根据国有/集体两份补偿方案计算出的补偿数额出现了偏差。

据此,市中院对被拆除两层半房屋的房屋价值,搬迁奖励、补助及补偿等进行了重新计算,并酌情调整了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数额。

案件结果

2024年1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闽09行赔终2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认定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不当,终审判决撤销福建省xx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作出的本案一审判决,镇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吴先生赔偿金99万余元及利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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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提示

谭程泽、赵秀津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于本案这样的房屋占地性质“一样一半”的特殊情形,两审法院在裁判中确立的区分原则并没有错。但问题在于恰恰是征收方在制定补偿方案并发布征收公告时未能做到准确区分,这必然导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认定出现混乱和争议。

准确区分涉案房屋所占土地是国有的还是集体的,这是征收方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在国家赔偿中采取的“参考借鉴”隔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标准的做法只能视为权宜之计,恰恰暴露出征收方在制定补偿方案工作中的严重疏漏和不足。

倘若被征收人能在补偿方案刚刚发布时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供救济权利的空间将会更大,对征收方的监督或许也会更见成效。(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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