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领域,房屋未经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即被行政强拆早已不是个案,司法领域对审查这类纠纷也早已有了较为明确的判定规则。“强拆主体推定”越来越没有争议,即便行政机关想不认也是无济于事。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谭程泽律师在福建省福州市代理了一起案件,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强制拆除,然而区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却拒不承认是自己拆的,意图将锅甩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某工程公司。那么,复议机关对此会作出怎样的裁决呢?“强拆主体推定”能否发挥作用呢?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都2024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敢强制拆?】委托人陈先生在福建省福州市xx区拥有一处单元房屋。2024年10月9日,xx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明确了涉案项目的征收红线范围和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可是令陈先生完全始料未及的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仅仅不足半个月,涉案房屋就被某工程公司强制拆除了,陈先生及时报警也未能保住房屋。
此时,陈先生尚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未腾房搬迁,征收方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拆行为可以说毫无合法性基础可言,是无可争议的违法暴力行径。
陈先生于是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谭程泽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于2024年11月向福州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房屋征收部门——xx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但在复议审查及听取意见环节中,被申请人区住建局却拒不承认其组织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其答辩称申请人陈先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局参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仅凭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测算方案不能证明强拆系我局所为。
那么在强制拆除行为未被“抓现行”的情况下,本案该如何确定强制拆除行为主体呢?这自然难不倒经验丰富的谭程泽律师。原来,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21年的《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即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据此,谭程泽律师指出,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征收项目被强制拆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被违法拆除的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1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xx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行复〔2024〕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教科书般地适用了“强拆主体推定”规则,确认被申请人xx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陈先生的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谭程泽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施行10余年的今天,征收方仍敢在未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强拆老百姓的房子,其行为性质不可谓不严重和恶劣,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结论也绝不可被逃脱。
被征收人一定要认清当下征收拆迁领域的严峻性,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积极守房、取证并及时报警、咨询律师,把我们该做的事情做好。剩下的,自有法律为我们撑腰。(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