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永久基本农田在内的耕地搞养殖场和农牧公司,排放出的废水严重污染耕地资源,如此严重的土地违法情形难道就没人管吗?依法负有查处职责的镇政府不管,咱农民朋友也不必灰心,因为有地方能管这事!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新一批涉三农领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的“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给这一难题带来了化解的新希望。
那么,检察院提起的“官告官”有何法律依据呢?真的能管用吗?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析这一值得重视的权利救济新途径。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侵占耕地搞养殖,没人管检察院管!】这一典型案例的案情十分具有典型性——河南省南阳市下辖某县有群众在网络上留言反映当地存在养殖场和农牧公司侵占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情形。经县检察院立案调查,确认有14亩左右的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遭到不法侵占,且存在养殖污水直排进田等危害自然资源的情形。
然而依法负有查处职责的当地镇政府却并未积极履行查处职责。县检察院随即作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但在随后的工作中检察院发现,镇政府虽书面回复已督促整改,但却并未落到实处,且其未能依法对违法企业予以行政处罚,永久基本农田被占用的情况仍在。
县检察院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镇政府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的法定职责。
镇政府在此情况下积极与县检察院会商案件,促成了复垦复耕、处罚和整改的全部到位,土地违法情形终于得以彻底消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那么在这样一起不同寻常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的依据又是什么呢?《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最高检于2018年颁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进一步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据此,本案中县检察院即是针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自然资源的侵害公共利益行为激活了“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程序,在镇政府接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全面履职的情况下跟进提起了相应诉讼,在少见的“官告官”中促使镇政府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最终推动了问题的解决。
而这一典型案例的入选也昭示着最高检对“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程序的高度重视,反映出其在引导、教育、督促地方政府严格依法履职、实质性化解争议中所发挥的积极效果。
在明提示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这一典型案例的发布无疑为咱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开辟了新的路径。当乡镇街道或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咱的查处申请后“碌碌无为”时,我们除了向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一传统救济渠道外,还可同步向当地检察院提供线索,推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双管齐下争取土地违法行为从速得到查处和纠正。这样既能有力捍卫我们的“命根子”,又能让不法侵占耕地的违法者付出代价,执法者更加积极有为。(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