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未入户查勘就作补偿决定?省高院审理补偿提升逾百万!

智勇评社会 2025-04-07 14:04:50

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旧城改造征收项目,补偿利益那是靠房屋调查登记和评估报告一项一项计算出来的,丝毫不能有偏差和疏漏。那么在未能入户查勘的情况下作出的补偿决定能够完全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在湖北省武汉市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经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后,区政府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将货币补偿数额提升了100余万元!那么,补偿利益的跃升是怎样实现的呢?

【先天不足的补偿决定:未入户就作,漏项严重】

委托人刘先生的房屋在湖北省武汉市xx区,系其父亲与其他近亲属共有。根据区政府调查登记认定的事实,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122.4平方米,附图显示的实际面积为252.44平方米。

2020年11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被纳入当地旧城改造更新项目范围内。2022年12月,经多轮协商未果后区政府向刘先生公告作出149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给予刘先生6项补偿共计289万余元或者相应价值的产权调换房屋及差价。

刘先生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撤销涉案149号补偿决定,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原被告双方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本案补偿问题的争议焦点都有哪些呢?区政府又能否依据法院的裁判指引实质性地改变补偿结果呢?

省高院在二审审理中对一审中的争议焦点重新进行梳理如下:

149号补偿决定的公告送达存在程序违法。2023年1月,区政府在《长江日报》上向刘先生公告送达涉案149号补偿决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登报公告送达前采取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其直接适用公告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程序的规定,送达程序存在违法。涉案房屋存在未进行调查登记的无证面积,区政府直接以权属证书面积作出补偿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涉案房屋虽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刘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被征收时实际用于经营。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其应当得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内容,然而149号补偿决定却对此未予体现。涉案房屋的附属物未经入户实地查勘,区政府直接确定附属设施补偿金额2400元的依据不足……

【省高院终审判决:存在违法强拆前提,应否重作补偿决定需要考量】

省高院在二审中进一步指出,涉案房屋在补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前已被强制拆除,刘先生已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了诉讼,且一审判决已经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此种情形下本案应否在撤销被诉149号补偿决定的基础上判决区政府重作,需要考量。2024年9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行终250号《行政判决书》,基于刘先生坚持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的主张而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的原判,未将该案推至行政赔偿纠纷化解渠道上。

案件结果

本案自2020年起至2024年可谓是历经波折,征拆双方经多次协商谈判都希望能尽早解决补偿纠纷。2025年1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遵照一审判决的指引重新作出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涉案房屋的无证面积进行了调查确认,并酌情对补偿决定“延迟作出”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补偿,将原有的6项补偿增加为8项,对附属设施补偿、自行改变用途房屋补偿和逾期利息等项目给予了增加。

最终决定出的货币补偿金额较此前已被撤销的149号补偿决定提升了100余万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在明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补偿决定的救济某种意义上像“打太极”一样,绝对着急不得,要一步一步去将动作做得标准、到位,才能在某一时间点到来时得到满意的效果。本案历时数年当事人终于迎来了补偿利益的实质性提升,这是其信任律师和法律,拥有足够耐心,能够沉得住气所带来的胜利。(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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