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手平台采购类型走私案的计税证据分析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接了多起关于在平台采购货物后走私案件的咨询及委托,当事人作为买手或货主,以委托他人、直接购买等模式,从相关境外网络商城中采购货物,随后以水客或是快件的方式入境。
根据目前咨询及委托的案件来看,当事人采购货物的平台包括如NEXT、FARFERCH、MYTHERESA、SELFRIDGES、LIBERTY、HARROD、IMTRAMIRROR等,由于购买行为均发生在境外且未与入境方式等关联,因此购买本身并不存在任何问题。然而在采购后必然存在报关入境的情况,买手或货主涉走私犯罪的根本原因亦在于报关方式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常见的采购后报关入境方式包括:一般贸易报关进口,正常缴纳税款报关并不存在问题,但若存在低报、伪报的情况,则可能构成走私;快件邮寄报关,此类型模式下关键要看纳税义务主体,若是以消费者作为收件人且承担税负,作为买手及代购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走私风险;水客或背包客模式,由于属于典型的绕关走私,不缴纳任何税款,因此属走私无疑。
平台采购后入境的案件其模式相对简单,任何形式的变化均离不开低报、伪报或是不报的情况,对于买手而言,案件的疑难复杂点在于如何认定涉及走私的货值以及随后的偷逃税款计核问题。现本案就相关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一、确定涉案货物的最大货值
笔者认为办理此类型案件的关键在于先行确认涉案货物的最大货值,随后再基于货值选择相应的辩护观点。由于买手平台类走私案件均通过线上进行采购、交易,单次购买的货值较高,对于不存在其他走私项目的货主及买手而言,平台调取的数据便是涉案的最大货值。在确定货值后,便可针对性进行统计,根据货值匹配的流水记录,提前对涉案的偷逃税款进行粗略计算。
在办理某起箱包类走私案件时,当事人曾问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够起到的具体作用,当时笔者提出,除普通的咨询以及对侦查的基本处理外,最为重要的是专业律师能够根据现阶段所有的购买记录以及流水信息,对案件进行初步计税,以供当事人清晰了解案件的最坏情况。同时对于能够提供一定程度材料的案件,后续也可以根据案情结合其他证据,考虑相关走私项目是否属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
实际上确认货物的最大值还能有助于当事人以相对积极的心态应对后续刑事案件,现阶段大部分低偷逃税款的走私案均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当事人虽然有相对的自由,但依然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压力一方面源于对案件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担心最终结果无法承受;另一方面则是对随时被告知调查的恐惧。若能够结合现有证据对案件情况进行有效预判,将极大降低上述心理压力,更好地面对案件,毕竟取保候审的走私案到一审结束流程可能长达一年半,切勿出现案件未曾击垮自身但却被压力压倒的情况。
二、基于货值结合渠道方面证据进行再次分析
在确定货物价值最大值后,便能根据进口渠道方面的相关情况,进一步分析可能被纳入计税范围的项目。如前提到买手平台走私案件的入境渠道主要分三类型,对于水客类型案件而言全部会被认定为走私,此时可结合当事人与水客之间的委托流水确定货物量;对于快件渠道,则需要调取所有的邮件信息,分析已经收件的数量,排除未收到货以及在境外便销售的部分;对于一般贸易报关,则调取报关数据,结合已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扣除。
在具体个案中,相关证据可能处于无法核实或查明的情形。如水客团伙并未归案,则可能无法确定对应的货物量;再如快件渠道尤其是ETK渠道邮路信息无法调取,则不能得出货物流转情况从而导致某些项目处于证据不足的情况。
同时还需要关注一些特殊的可能将货物排除在外的情形,典型的则是买手圈子之间的串货情况,对于在境外交易的部分由于与进出口无关故不属于走私行为;对于在境内交易的部分由于相关人员并未参与到订购及通关环节故亦不应将对应货物的税款进行计算。ETK模式下还应考虑报关方式是DDP或是DDU,对于DDU方式其纳税主体在真实的消费者,税款应由他人进行承担。
三、切入计税环节进行分析
前述两个步骤实际上是从事实、证据两方面对涉案货物、货值进行估算,在确定相关数据后便可开始进行税款核算。
首先可以根据货物的类型,确定其所应缴纳的税款,买手平台类型走私案对应的货物一般均需缴纳关税、增值税,部分则是涉及到消费税,对于特定商品可能有其他税目。其次结合货物产地分析关税税率,虽然货物均从香港等地区的网站购买,但其实际生产地可能源于其他地方,故应采取有利于当事人的产地认定,从而降低适用的关税税率。
上述计税证据分析实际上是在尚未阅卷的情况下所进行,若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便能够直接基于在案证据进行分析,考虑其中能够反映事实情况的部分,以及无法相互印证的内容,从而作出更为具体、有效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