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男女朋友恋爱交往过程中,为了维系感情,互送礼物的情况实属正常,不过近些年来,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花费问题也屡屡冲上热搜,引发关注。那么,恋爱期间的开销,赠送的礼物是否能够要回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关注这样一起案例。
1992年出生的小红由于迟迟未婚,一直以来在家人的催促下倍感压力,去年春节期间,小红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了一名比自己小八岁的00后男子小方。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杨燕珍:小红受催婚的压力,就在交友平台上认识了小方,当时小方在交友平台上宣称自己是想结婚的,然后双方就在当天约出来见面,并且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两人的相处也愈发频繁起来。认识不到一个月,一次聊天过程中,男子小方告诉小红,自己的手机用起来不太灵光,想要更换,随后小红便满口答应赠送一台新手机。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杨燕珍:在两人认识20多天之后,小方以想换一部手机为由,就希望女方送他一个礼物,然后女方就通过扫码支付的形式,扫了小方向她发送过去的二维码,支付了案涉苹果14Pro的款项。
当时小方告诉小红,自己有朋友是做手机生意的,购机不妨照顾一下朋友生意,于是小红便通过小方提供的付款码,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了11400元购买手机。交往过程中,小方告诉小红,自己从事教培行业,月薪十万,而小红只是一名普通的打工族,在她看来,自己和男方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深感自卑。为了维系这段感情,此后小红多次赠送名牌衣物、鞋子等各式礼物给男方。然而即便如此,二人相识三个多月后,男子还是向小红提出了分手。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杨燕珍:在他们分手的三个月后,女方因为从年初春节以后没有找到工作,经济比较困顿,就无力再支付手机款项,于是她就起诉到惠阳法院,希望男方可以返还这部手机或者折价相应的款项给她。
案件进入到审理阶段,法官介绍,通常来说,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例如购买衣物、鞋子等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和进行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比如情人节礼物、“520”微信红包等,都属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对于情侣间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绝大多数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杨燕珍:在这个案件中,一部手机可能在一些相对富裕的家庭或更加富裕的人群当中,不属于一种大额的财产支付行为,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是远超于案件的原告也就是小红的经济能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综合要考虑赠与人的经济情况、财产情况、转账行为的一些目的、日常的生活经验,还有我们善良风俗等的情况来综合审理。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小红赠与手机的行为属于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二人结束恋爱关系时,男方应当返还手机。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杨燕珍:我们对社会大众有一个劝诫,就是希望大众别被爱情冲昏了头脑,金钱买不来爱情,在为他人消费之前,要考虑自己真实的意愿跟经济能力,同时在接受别人赠与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对方的意图跟对方的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