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完结了,然而其热度却持续不退,除了剧情的跌宕精彩,该剧最为吸引人的是其向公众展示了当前组织结构下的权力生态,全面表现了当代中国司法系统的工作方式和技术水平。
剧中侯亮平作为一个个体,即使依托组织与如此强大的利益集团对抗也是需要以大义之名的,他为什么能够以人民的名义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搞清楚司法权力的由来,我们先来看看其他时代的司法系统和侯亮平们是如何工作的。
在人类文明早期,受限于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人们遇到困难时更愿意求助于神明,甚至采用神示的方式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这就是神明裁判。神明裁判制度亦称为神示审判制度,简称“神判”。公元500 年左右,在欧洲出现了神明裁判 。到9 世纪,神明裁判在基督教世界进入全盛期,并持续了4 个世纪。神明裁判主要有两种类型,即火神裁判和水神裁判,前者适用于较高等级的人,后者适用于贱民。由火神裁判的人要蒙眼或光脚通过烧红的犁头,或用手传递燃烧的铁块,如果他们烧伤的伤口很好地愈合,那么就宣布无罪。水神裁判分为冷水和热水神判。在冷水神判中,如果嫌疑者的身体漂在水上面,就说明水神不接受他,判有罪。在热水神判中,如果把裸露的肢体放进滚烫的水中,能够不受伤地拿出来,那么就被判决无罪。
相比于西方,中华民族在史前时期就使用过神明裁判,传说舜的法官皋陶就使用过一种叫做“獬豸”的独角神兽来解决断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因为皋陶和当时的人相信被“獬豸”抵触的人一定有罪,任何罪行无法瞒过神兽,因此獬豸成为勇猛、公正的象征,代表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即使到了今天,依然有很多法院和检察院用“獬豸”做看门神兽,以示公平正义,大家千万不要以为那是石狮子哦。
不知是历史的巧合还是必然,抛开细节的差别,东西方后世的神明审判都采用了水火做为主要形式,少数地域也衍生出了吞物神判法、尸体神判法等其他形式。我国南方部分少数民族至今还保留类似神明裁判的习俗。
神明审判在我们现代人的审视下显得愚昧无知,然而仔细想想,“神判法”并没有那么简单。
首先,不是所有案件都会用到“神判法”,古人也不是脑子坏掉,凡事都要求神问仙。一般案件都会用当时侦查和审判的手段来解决,实在解决不了,才用“神判法”来断案,通常都是事关宗教利益、个人名誉这种大事情,神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召唤的。
其次,“神判法”的判案效果还不错。看似野蛮的“神判法”,错判比例并不比法官判案高。
在普遍迷信,对神灵充满信任和恐惧的时代背景下,两个嫌疑人都面对烧红的铁块时,无辜者当然能勇敢地伸出双手,而真正有罪的人,一定吓得脸色惨白。往往神明还没有判决,有罪的那一方由于恐惧神明,罪行即将败露,自己就先招供了。
再次,“神判法”真的是神在判吗?既然是用人能看到的方法来间接地窥探神灵的意志,那这中间就有人做手脚的空间。公元1100年,一些撒克逊人被指控在英国皇家森林里狩鹿,当时的英国国王威廉二世非常生气,就把50名犯罪嫌疑人付诸“神判法”,结果全被无罪赦免。这一结果不但在今天看来不可思议,就连当时的威廉二世也对此深表怀疑。但是这既然是上帝的意思,威廉二世也没什么办法。我们可以推测,当时负责判案的教士,肯定觉得国王拿这事折腾人,有点过分。如果教士直接跟国王抗辩,没准更加激怒国王,而交给“神判法”,全部释放犯人,国王即使不服,也有台阶可以下。
神明裁判是在文明水平和技术能力不高时,人类不得不倚仗信仰并相信超自然力量的“无奈”之举,一旦人们相信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发现真相的时候,就不会再依靠“神”的力量了。然而司法实践依然没有摆脱神的束缚,做为维护统治和权利最好用的工具,以神之名最为实用,在西方表现为神权至上,在东方表现为君权神授。
西方神权统治在中国最为熟知的例子应该就是火烧布鲁诺了,然而与以往的宣传不同,布鲁诺并非死于捍卫日心说,而是因为他是宗教异端。天主教会从13世纪初建立了针对异教徒的宗教裁判所,并在审判中为强迫异端嫌疑人供认或公开放弃异端而广泛地使用酷刑。
西方现代哲科思想与其宗教同源,或者说现代科学最初正是在天主教会的土壤中孕育和生长起来的,其本身就是科学发展的推动力量。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早期的科学家和学者大多是教士和虔诚的教徒,例如牛顿在发表万有引力时极力歌颂上帝,这与其后半生大量神学、炼金术著作一脉相承,甚至有人说牛顿发现万有引力定律就是为了寻找上帝的所在。
日心说作为一种假说当时是公开出版并且可以在大学中讨论的,同样支持日心说的伽利略不仅和后来的教皇乌尔班八世是好基友,而且1600年判布鲁诺上火刑柱的那个法官对其还多有照顾。既然天主教不迫害科学,为何布鲁诺却上了火刑柱呢?布鲁诺本身就是个神职人员,但他是一个典型的异端,这一点他自己也承认。他认为耶稣和摩西都是大巫师,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十字架都是从古埃及的宗教里偷来的,他认为古埃及的太阳神教是欧洲宗教的未来,布鲁诺不是因为科学信仰日心说,而是哥白尼的日心说正好为他的太阳神教提供了一个佐证。
可以看出,布鲁诺死于其思想言论伤害到了当时的神权统治。其实教会最需要的是布鲁诺公开认错回归信仰,从而挽回影响维护教会的权威,而不是处死他。其间宗教法庭用尽酷刑要求布鲁诺忏悔,然而布鲁诺用了八年时间证明自己是条汉子,其对异端信仰的坚定使宗教法庭选择了公开火刑的方式来维护权威。
同样的,古代中国以君权神授来宣扬正统,司法实践的主要体现为对皇权的维护,而酷刑自然成为其主要载体和手段。
中国古代官府所用的酷刑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刑讯逼供获取证据用的酷刑,一种是作为法定刑的酷刑。重刑之下,必有奇冤。南宋抗金名将岳飞就是屈招于一种法无定制的、名为“披麻问、剥皮拷”的讯刑后,被处死的。这种酷刑的实施方式是用涂有鳔胶的白布条缠裹在受刑人身上,待到鳔胶凝固后,让武士用力扯下布条,皮肉连着一起撕下来,一扯就带下一大块皮肉,其残酷程度甚于剥皮。奸臣秦桧以“莫须有”罪名逮捕岳飞父子后,将该刑施于岳飞,岳飞实在难以忍受,违心招认意图谋反,秦桧取得口供,才请宋高宗下旨,将岳飞父子斩首于风波亭。想岳飞当世大英雄且屈从于酷刑,何况平民竖子。该刑罚一直流传下来,国民党政府在重庆中美合作所监狱曾用过一种叫“披麻戴孝”的酷刑拷问过共产党人,其实施方式与此类似。
中国酷刑的恐怖还在于: 酷刑的后果在中国并不仅及于犯罪人本身,由于族株(亲属关系的牵连)与连坐(非亲属关系的牵连,如师徒、邻里、战友等)之法的广泛适用,一人犯重罪往往同时祸及其妻子儿女、三族、九族甚至是十族的亲人。株连之最残酷者,还在于罪人的妻子儿女被没为官妓。
古代中国的司法是皇权手中的工具,主要执行惩罚与报复、威胁、确认皇权的坚不可摧甚至娱乐大众等职能,因此极尽残暴之能是,以至于英国学者伊恩斯指出: “中国有这样一个名声,那就是中国是一个比其他任何国家的酷刑都离奇精妙的国家,在实践上则极其残酷。”
到了近现代,天赋人权、民主自由等思想兴起,在这些思想的源生地法国爆发了著名的大革命,这场革命被认为是伟大的,激烈的,是世界人民争取自由先声,同时这场革命也是匪夷所思的,先是吉伦特派将开明且支持革命的路易十六送上断头台结束了波旁王朝,后是雅各宾派将吉伦特派送上断头台,最终雅各宾派的巨头们也全数被送上了断头台。其间正式被法庭判决行刑的人超过40万人,仅在雅各宾专政时期的巴黎断头台就砍掉了7万颗 脑袋,几乎杀光了法国社会的中坚力量和贵族,从此法国失去了独霸欧洲的气势和底蕴,逐渐让出了欧洲第一强国的宝座。直到了1799年,由拿破仑发动的雾月政变才终结了这场长达十年的杀戮和动荡,而这样的司法实践显然无法冠上人民之名。
那么侯亮平所代表的现代司法实践与前现代的根本区别何在,为何他能以人民之名行使司法权利呢?在现代社会,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公权力均来自人民对个人权利的部分让渡,从而求得平等、自由、责任之间的平衡,所以公权力本身来自人民的赋予。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尤其是刑侦科技的发展,现代司法可以不依赖口供仅凭证据就能确定嫌疑人的罪行,侯亮平零口供定罪欧阳菁就是这一实践进步的直观展现,同时全程录像监控保证了司法人员间的互相监督和留底备查,技术和制度的发展有力保证了程序的正义。
任何时代的司法实践都必然与当时的文明水平相适应,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实践道路永无尽头,技术的持续进步和制度的改进完善无疑给了现代人前所未有的利器,使人民依靠司法实践实现公平正义越来越有保障。
愿社会整体福祉最大化被更好的实现,以人民之名。
参考资料:
《酷刑: 从合法的手段到公认的罪行》龚刃韧
《中国古代酷刑论》宋蕊
《中国古代酷刑文化解析》曹秀谦
《罗辑思维》罗振宇
这是一篇之前未完成的弃稿,不完善的地方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