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企业网从“信用江苏”获悉,江苏省金湖县人民医院因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过度检查、过度诊疗、低标准入院、重复收费等以及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分别被金湖县医疗保障局、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127.019763万元、1.6万元。
据“信用江苏”官网载明:2024年12月16日,金湖县医疗保障局作出金医保罚﹝2024﹞第10号处罚决定书,金湖县人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过度 检查、过度诊疗、低标准入院、重复收费等行违法为。依据《江苏省医保保障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责令你单位将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12月17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逾期不改正的,将责令你单位暂停相关责任部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责令你单位退回医疗保障基金1270197.63元,因2024年审计局审计,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6日已退回涉及本案的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422940元,你单位此次应退回847257.63 元,并处以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金额1270197.63元的一倍罚款,计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零壹佰玖拾柒元陆角叁分 (¥1270197.63元)的处罚,上缴国库。
图片来源:信用江苏
另据“信用江苏”记载,2024年6月11日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投诉举报,反映金湖县人民医院在抢救李某娟过程中未按规定封存病历、伪造病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院未按规定开展患者死亡1周内死亡病例讨论;尸检报告出具后死亡病例讨论情况未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第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4年12月17日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淮卫医罚﹝2024﹞7号处罚决定书。给予金湖县人民医院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陆千元整(¥1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图片来源:信用江苏
金湖县人民医院官网介绍:该院创建于1960年,医院占地面积87377平方米,建筑面积93000平方米,绿化占有率达到30%。医院核定床位600张,实际开放床位660张,是全县唯-一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同时为淮安市康复医院、金湖县职业病防治院、江苏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学医院、扬州大学医学院教学医院,是江苏省健康促进医院、江苏省职业病体检定点医院、江苏省工伤康复定点医院、江苏省母婴友好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