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我的家庭就完了”7月29日晚,湖南益阳男子谢某酒后在桃江灰山港镇一个快递代收点买5元钱槟榔,出门再进门称给的是50元,要求店主刘先生退钱。随后动手打人,将店主刘先生打成鼻梁骨折和脑震荡。刘先生有两个孩子要养活,二娃当天刚刚出生,为了家庭刘先生不敢还手,选择了报警。目前谢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办理。
【叶律说法】
太嚣张!喝了一点酒,就不知道天高地厚了,以为全世界都是他的。竟然栽赃老实经营的店主,还大打出手,对于打人者谢某必须从快从严惩治,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谢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究竟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罪中殴打他人的行为动机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不是无缘无故地打人,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受伤或者受伤为目的的。袭击对象是特定的人员。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原因力很弱,一般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显示威风、随心所欲殴打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或者其他不健康心理需要等。袭击对象具有任意性,是不特定的人员。
就本案而言,谢某误以为自己买槟榔时,老板多收了了他的钱,在要求退钱无果的情况下,心生不满,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突发性,伤害对象是陌生人,目的是发泄不满,不仅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以寻衅滋事定性更为合适。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打的老板的伤情达已经达到轻伤以上,打人者谢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店主刘先生在被打的情况下还手,是否构成互殴呢?如果打赏谢某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面对谢某肆意违法殴打,刘先生的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面正在遭受严重的侵犯,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在此情况下,为了使本人人身免受不法侵害,刘先生可以予以还手,这种还手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非法侵害谢某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但是刘先生的还手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伤害,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相互斗殴的场合,由于双方都具有加害对方的侵害故意,并且实施了侵害行为,所以双方都不能视为正当防卫。但是,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而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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