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1年8月22日13时50多分钟,李某甲就诊于甲医院,甲医院行心电图、心肌酶等检查,给予“胃苏颗粒”改善胃肠道症状。15时33分患者突然出现颜面部青紫、呼吸心跳骤停。15时52分患者出现心室纤颤,经两次电除颤,心律逐渐恢复窦律,但仍无自主呼吸,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患者处于昏迷状态。

患者于8月23日转入乙医院给予对症支持等治疗,于9月2日“申请高压氧科会诊”,9月8日行“冠状动脉造影术”。9月9日转入乙医院二部给予高压氧等对症支持治疗,10月12日转回甲医院。2021年10月15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二被告医院未能做出急性心肌缺血诊断,却根据患者的主诉“慢性胃炎”病史给予“胃苏颗粒”改善胃肠道症状,进行了错误的诊断和治疗;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就诊后2小时左右发生了呼吸心跳骤停,进而出现了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一系列严重并发症,终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
三、被告甲医院辩称
我方对患者的治疗诊断无过错,患者损害后果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与医院无关。
四、被告乙医院辩称
我方对患者的治疗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五、鉴定意见
1、甲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违反相关注意义务的过错,过错与被鉴定人深度昏迷、重症肺炎、呼吸衰竭、急性左心衰竭等病情加重的不良转归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原因;
2、乙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行为为无明显过错,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深度昏迷、重症肺炎、呼吸衰竭、急性左心衰竭等病情加重的不良转归无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错分析
误诊误治错误:李某某系因胸闷、胸骨后烧灼痛、手足搐搦2小时为主诉,就诊于甲医院。心电图显示“ST-T改变,不正常心电图”,肌钙蛋白0.057ng/mL。综合患者的症状、心电图改变及肌钙蛋白升高,医方应该做出急性心肌缺血的诊断,并给予及时治疗。

但医方却根据患者的主诉“慢性胃炎”病史给予“胃苏颗粒”改善胃肠道症状,进行了错误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就诊后2小时左右发生了呼吸心脏骤停,进而出现了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一系列严重并发症,终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
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对主诉:“胸闷、胸骨后烧灼痛”,查体存在心音低钝。心电图报:心动过缓,左室肥大伴复极异常(ST-T改变),不正常心电图。实验室检测:肌钙蛋白升高(0.057ng/mL);均提示急性冠脉综合征的存在,这些情况的存在是临床诊断“急性冠脉综合征”的重要参考指标。
急性冠脉综合征的诊断治疗要求及时、有效、规范。治疗上要求即刻缓解缺血治疗、抗血栓治疗和根据危险程度分层进行有创治疗。治疗包括抗缺血治疗、抗血栓治疗和根据危险程度分层进行有创治疗。
对可疑UA者的关键治疗就是在急诊室作出恰当的评估;医方对患者的临床症状、查体改变、心电图改变、实验室检测结果未给予应有的重视,未能作出恰当的评估;在门诊留观期间关注度不够;对院内留观患者发生的心脏骤停的抢救不及时、不到位、不确切,甲医院存在违反相关注意义务过错。
该过错与患者在医院门诊留观期间发生心脏骤停;心脏呼吸复苏术后持续昏迷,缺血缺氧性脑病,重症肺炎,呼吸衰竭、急性左心衰竭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七、法院判决
2024年5月27日判决,被告甲医院赔偿原告共计519820.8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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