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农村土地政策动向,察农民生产生活状态,专业解读,深度解析,惑点解疑,敬请关注“土地观察员”!】
前段时间,湖北孝感多地光伏电站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极大的社会关注和网络热议。之所以能引起这么大的波澜,可能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在国家大抓粮食安全、严格保护耕地的大环境下,一个光伏发电项目竟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00多亩,并且是刚刚花重金打造的高标准农田,这是对耕地的严重非法侵占,也是对粮食安全的直接威胁。
二是在国家对农民土地权益、农民自身利益越来越受重视的大环境下,租用农民土地,租金低且村民受噪音影响,并没有取得所有农户的同意和支持。
三是在国家抓作风、严纪律、反腐倡廉的大环境下,项目建设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有没有监管不严的作风问题,有没有涉及利益输送的腐败问题?
光伏电站能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吗?为什么能堂而皇之地占用2000余亩永久基本农田?
关于建设光伏电站的用地问题,国家有着明确的政策规定。
鉴于光伏发电是利国利民的新产业新业态,光伏发电方阵采用支架方式建设,可以与农作物种植或树木、草地共同存在,国家对光伏发电方阵用地有着特殊的规定,但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直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中明确: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在这个文件中,光伏发电使用未利用地的,可以不转用征收,但占用农用地,还是要按建设用地管理的,没有特殊政策。
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2017年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中明确:
“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按照这个文件规定,在划定的特殊地区,光伏方阵是可以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但永久基本农田仍在明确禁止之列。
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等部门2023年3月20日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中,对光伏方阵占用耕地政策再次明确,但对占用其他农用地,在“林光互补”“草光互补”等诸多前提下是可以的。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综上,光发电无论是方阵还是配套设施,从来都是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一般耕地,只是在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地区允许过,最新政策也是严格禁止的。
对于这么明确的政策规定,湖北孝感的一些地方竟然不管不顾,政府帮着与对接流转土地,提供各类政策优惠。往好时说,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突破政策界限蛮干;往坏里说,那就是为了个人政绩、个人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侵占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