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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关于违法用地的查处日益严格,查处的频次也不断增多。很多农民因为在用地方面政策不清楚,经常会涉及到违法用地问题,辛辛苦苦建设的房屋或被强制拆除或被没收充公,有的甚至在耕地上建设农业设施、种树栽树也会被要求复耕。
未经批准建房、耕地上建设农业设施就要被强制拆除?农民面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查处就应该全部听从,遇到查处不公怎么办?不用担心,不要盲从,要学会依法依规维护自身的权益。
新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然资源部审议通过,将于今年的5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对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进行了规范,同时也为农民群众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依据。
当涉及自身利益的用地等问题受到立案查处时,可从以下4个方面多问一问。
(1)立案查处的机关、人员是不是正确。按照《办法》规定,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不是自然资源部门,是不能立案查处的。有些地方按照国家规定,将自然资源执法权下放或转交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部门,也就可以由这些部门立案查处了,但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立案部门公示执法权下放文件。
对于立案查处的人员也有两点要求,一是与案件利益直接相关的人员,不能参与案件查处;二是立案查处必须两人以上。如果这些地方不符合要求,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2)立案认定是不是准确。按照《办法》规定,土地等自然资源违法问题,应当立案的条件有4个:(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这里面有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必须是“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比如说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当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处罚性条款,因此来说,占用一般耕地种树是不应当被立案的。
(3)有没有给陈述、申辩和听证机会。《办法》明确: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时明确,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7种情形,“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看当事人是否是要求听证。
如果觉得涉及自身的违法用地行为认定、处罚等方面不合理、不合法,就要抓住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机会,说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如果处罚机关没有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按规定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违规的。
(4)该不该拆除、谁来拆除。对于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两种处理方式,符合规划的要没收,不符合规划的要拆除。实际上,没收之后是可以通过补办用地手续使用地合法化的。如果你的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不能下达拆除行政处罚的。
即使下达了拆除的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的机关也不能强制拆除。《办法》明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下达拆除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执法部门需要申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判决允许才能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