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农村普遍存在“留守农村的是老人,年轻的子女进城了”现象,这种情况,老人如果不在了,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农村承包经营权。本文分别从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来探讨。
1.家庭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总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耕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继承,但是收益是可以继承。
我们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1.子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子女作为农户(承包)成员,耕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存在,这种存在不是基于继承存在,是子女作为承包户成员就有这个权利。耕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是农户,农户的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因此就算签承包合同的是家庭代表如父亲,但是权利主体是家庭,在承包权益子女和父母权益是一样。
1.子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子女是公务员)
子女是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就失去了集体成员身份,这时候如果父母不在,也就意味农户(承包户)没了,由于耕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是农户(承包户),那承包户都没有,也就不存在耕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但是土地上的收益如水稻、蔬菜等青苗收益,子女是可以继承。
2.为啥法律特别规定林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首先,林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也是农户,如果老人不在,但是农户(承包户)还在,这时候不发生继承问题,由农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只有农户不在的情况,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身份并没有作要求,也就是说非集体组织成员也可以继承)。
总结:只有林地家庭承包户不存在,在发生林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举个例子:老人生了3个子女,一家5口构成承包户,后面2个子女考入公务员,承包户就变成了3人,这种情况,老人不在了,林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发生继承问题,而是有家庭户成员继续承包了。但是其他不在承包户里面的子女,是可以继承林地的收益。
法律之所以规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因为林地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限制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身份,会打击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积极性,继承人基于家庭户消亡和继承的事实行为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这有助于保障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稳定性,维持林业的生产的连续性。
而耕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不一样,耕地属于“责任田、口粮田”,是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计田,就严格限定了,承包户消亡,耕地承包经营权消失了。
3.其他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总结: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可以是集体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非集体组织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继承,要区分不同情况,家庭承包的林地,只有在承包户消亡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继承,如果承包户还存在,就依法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承包的耕地,如果承包户消亡了,耕地承包经营权集体也要收回了;无论子女是否在承包户,子女都可以依法继承土地收益;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