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寿险的定义
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例如,某公司的一项条款规定,针对身故和全残的赔付,分为两种情形。若系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额进行赔付。若非意外原因导致的身故或全残,需视观察期内的情况而定。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将退还已交保费;观察期结束后,按照合同保额进行赔付。
二、保险期间
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间因被保人的需求不同而长短不一,可以规定保障到一定的年数,比如5年、10年、20年等,也可以规定保障被保人到某一特定年龄为止。
举个例子。
某保单生效日期为4月28日,保险期限为10年,规定该保单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为保险责任终止之时。另有一保单规定,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65周岁,即意味着保单责任终止日为被保险人65岁生日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三、定期寿险的使用对象
收入不多但经济负担较重的家庭主要成员,倘若某人身为家庭核心成员且为唯一经济支柱,那么显然,他需要充足的保险保障。
然而,若其收入水平不高,在满足日常生活开支之余,承担保费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此,这类人群最适合选择购买定期寿险。若选购的可转换或自动续期的定期寿险,则在将来具备支付保费能力时,即便健康状况恶化,也能确保不会因此丧失投保储蓄型保险的机会。
此外,短期内在高风险职业领域工作、合伙公司合伙人或其他公司关键人员,以及商业或银行信用关系中的债务人,也适合购买定期寿险。在信用关系中,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投保定期寿险,以防止因债务人去世而导致自身债权受损。
四、定期寿险的特点
与其他人寿保险相比,定期寿险有一些明显的特点。
①保险期限较长,在定期寿险中,保险期限通常最短的是5年,长的有20年、30年或40年等,被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投保。
②保险费率低廉,和其他人寿相比,定期寿险中的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最小,因此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费率也是最低的。
③纯保障性,无储蓄利益,经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依照约定支付相应保险金。然而,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前述情况,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关于定期寿险保单,其在存续期间所体现的现金价值相对较低,至保单期满时,其现金价值将归零。
五、定期寿险的性质
鉴于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固有的固定性和局限性,当保险期间届满,即保险责任终止之时,若未发生保险事故,关于保单的续保以及保险人的承保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这也导致了定期寿险与其他人寿保险在几个方面呈现出独特性质。例如,其具备可续保性、可转换权,以及重新投保与保费豁免于转换权的协调等特征。
①可续保性。根据可续保性特性,定期寿险保单能够持续续保到所规定的限制年龄(如60岁或65岁等),对于投保人来说,可续保定期寿险可视为保费增加而保障不变的定期寿险,且在保险期间结束时拥有继续投保的权利,无需提供可保证明。
换句话说,在保险期限届满时,只要投保人提出续保请求,被保险人无需再进行体检或提供近期的健康状况信息,即无论被保险人当前健康状况如何,保险公司都应予以承保。相对应的,投保人在续保时,其保险费率也将相应提高,基于被保险人当前年龄重新计算。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定期寿险的续保特性增加了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风险,即健康状况较差的被保险人更倾向于利用续保方式来获得连续的定期寿险保障。因此,含有续保条款的定期寿险保单的保险费率通常略高于相同保险期限但无续保权的类似定期寿险保单的保险费率。
在绝大多数场合,保险公司会对续保权施加一定限制,通常包括规定保单可续保的次数上限以及最高续保年龄。一年期定期寿险保单或附加条款通常具备可续保特性,此类保险产品被称为年度定期寿险。
②可转换权,定期寿险的可转换权需通过特别约定或附加条款予以明确,具备转换功能的定期寿险保单通常包含一个转换条款。该条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可将定期寿险转换为终身寿险,无需提供额外的可保性证明。投保此类保险不仅可获得定期寿险保障,还可确保具备保证可保的权利,从而避免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失去按标准风险投保的资格。然而,鉴于风险因素,保险公司通常设定诸多限制,如时间限制、年龄限制、保额限制以及其他限制。在转换时,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转换时的年龄计算保费。
③重新投保。为了使公司定期寿险的保险费率在市场上具有更高竞争力,保险人通常采取重新投保策略,即在定期寿险保单中设定特定周期,对保单费率进行重新评估。此举旨在激励被保险人定期更新自身准确的风险状况,从而使公司风险分类更为精确。
④保费豁免与转换权的协调。定期寿险保单中,保费豁免条款是常见的保障措施,即在被保人因故完全失能时,保险人将免除其失能期间的应交保费。而当定期寿险保单同时赋予被保人可转换权时,两项权益的同时存在可能引发套利风险。为应对这一风险,保险人通常会采取多种策略进行规避。
方法一:当被保人完全失能时,保费可以豁免,但在失能期间,投保人要求行驶转换权的,转换后的终身寿险保费不予豁免,正常交费。
方法二:当被保人完全失能时,无论是定期寿险保费,还是在转换后终身寿险的保费,保险人都予以豁免。
方法三:与第二种方法相似,即任何情况下保费都可以豁免,但不同的是,转换只能在定期寿险保险期间结束时进行。
六、定期寿险的种类
目前在国内寿险市场上,由于定期寿险是纯保障型的险种,很多都作为其他险种的附加险销售,在保单设计上,一般都会附加一些除死亡给付外的其他保障,如残疾给付、全残保障、高残保障及保费豁免条款等。
那么定期寿险究竟分为哪几种类型呢?
普通定期寿险、可转换及自动续期定期寿险、家庭收入保障保险、保额递减定期寿险、保额递增定期寿险及其他模式定期寿险。
1.普通定期寿险,顾名思义,是指一类并无特殊规定的定期寿险,其在市场上的普及程度较高。在保单有效期内,该类保险的保额保持固定不变,保险人仅承担死亡给付的保险责任。
2.可转换及自动续期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五年,保险人在每五年届满时自动为被保险人续保,直至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上限(如75岁)。当被保险人达到此年龄限制时,保险责任予以终止,且保费不予退还。在每次续保过程中,无需提供可保证续保的证明,但保费将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进行相应调整。此外,投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有权选择将保险转换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无需提供关于被保险人可保性的证明,但通常规定此转换权应在被保险人达到特定年龄(如65岁)之前行使。
3.家庭收入保障保险,这款专属年轻家庭的保险产品,具备灵活的投保选择,既可以独立购买,也可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附加险种,多样化方案,总有一款契合您的需求。
这款保险的主要目标,就是确保你在一定年龄前(比如说60岁)家庭的经济收入能够持续稳定。万一你在保险期限内不幸离世,我们会按照合同规定,每月给你的家人发放固定数额的保险金,一直持续到保险期限结束。这样一来,即使你不在了,你的家人也能继续享受到经济上的保障。
而在当代保险市场上,定期寿险的保额可是有多种变化方式的哦!有保额递减定期寿险,也有保额递增定期寿险,根据你的需求,我们可以为你提供最合适的保额变化方案。快来选择一款适合你的家庭收入保障保险吧!
那么除了上面介绍的定期寿险外,还有一些其他模式的定期寿险,以被保人平均余命为保险期限的定期寿险,和以被保人到达65岁为保险期限的定期寿险。
七、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的区别
在寿险产品中,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的根本区别在于保障期限的设定。定期寿险提供了一段特定时间的保障,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进行赔付;反之,若在保障期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不予以赔付。相较之下,终身寿险则承诺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提供保障,直至被保险人生命终结,且确保至少有一次身故赔付。